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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GDP能耗统计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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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GDP能耗统计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节能工作精神,积极推进我市能源三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小康、和谐、魅力、宜居,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节能工作实际和能源监测统计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市县两级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要求,从能源生产统计、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三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以普查为基础,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互结合、配套使用,既适应国民经济不同行业的能源消费特点,又可满足分层监测、核算需要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全面贯彻国家和省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并依据我市实际建立适合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能源计量、统计、核算和重点能耗企业的监测统计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尽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用能单位要从能源计量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计量、记录和统计核算工作,依法统计,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如实提供、按时报送能源统计资料及相关信息。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生产统计制度,适时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调查内容:煤炭、石油制品、电力、天然气等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能源生产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4季度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采用全面调查,由市统计局组织实施。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生产统计制度,目前统计的主要能源品种是煤炭和小水电。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小水电企业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及小水电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核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煤炭生产由市煤炭局组织全面调查,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统计局;小水电由市统计局负责组织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区域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

调查内容:市外煤炭流入量、市内煤炭流出量及本市企业销售总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煤炭局组织全面调查,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统计局。

(二)原油

调查内容:原油流入与流出量。

调查范围:全部原油生产、加工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实施。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可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商务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分别统计购进总量、购自市外、省外、国外的成品油;销售量分别统计销售总量、售于市外、省外、国外和批发零售企业,企业期初、末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市商务局协助搞好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市商务局协助搞好调查。

(四)天然气。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可从市天然气公司等天然气管理机构和部分县区的天然气销售部门及重点消费大户取得。

调查内容:天然气的购进量、销售量、库存量,分县区、分行业消费量。

调查范围:市行政区域内。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公用事业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统计局。

(五)电力。市供电局提供分县市区、分行业的电力消费数据及大用户用电数据。

调查范围:市行政区域内。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供电局负责组织实施,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统计局。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国资委(工业办)组织全面调查,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统计局。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鉴于目前市、县能源统计工作的实际,要重点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客观、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我市能源消费总量、消费结构(能源消费品种结构、行业结构),为市、县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要着力加强市、县、用能单位三级能源消费统计核算基础,建立市、县、用能单位三级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质量控制及审核评估制度。

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监测检验工作,确保能源计量准确;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必要的能源统计台帐,确保能源统计数出有据,准确可靠,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三统一”(市、县、用能单位统计数据相统一,统计核算、会计核算、业务核算数据相统一,能耗水平和经济结构或产品结构、能源管理水平、节能工程技术措施相统一)。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等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约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25%左右,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降耗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开展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5-2.5%左右,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由市统计局组织实施。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市供电局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西安铁路局火车站、西北民航管理局机场、管道运输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2)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营业性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重点企业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道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市境内的全部客货运输企业、个体运输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交通局、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市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年4季度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年4季度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市城建局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会同市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订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