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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加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纠和整治力度,规范用地秩序,推动我市国土资源管理水平迈上新的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对国土资源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管理负主管责任。
第四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负监管责任。
第五条第一责任人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其职责分别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任务,宏观调控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纠、整治负有领导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耕地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负直接责任,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情况动态巡查、违法违规情况上报及查处负有领导责任。
(三)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对本村国土资源情况负有下情上达责任,负责及时反映本村国土资源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苗头,配合乡镇政府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搞好土地清查、土地复垦、土地征收、违法制止、案件查处和矛盾纠纷的化解疏导工作;在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24小时内及时以局面形式向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报告;协助做好本行政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包括提前预报村民住宅用地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台帐;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监测工作,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应在10分钟内向国土资源局环境监测站及国土资源所负责人进行报告;负责调解村民之间的各类用地矛盾纠纷,及时向国土资源所反映本村内群众、村委会干部及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主要工作力量。其职责分别如下:
(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是本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实施土地基本国策、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负责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编制、修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地质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监管。负责地籍地政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地籍档案管理及地籍信息系统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管理,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耕地保护,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承办城乡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前期管理和跟踪检查工作。组织落实土地开发专项规划和占用耕地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措施。组织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工作。
(二)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基层单位。具体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履行本辖区内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国土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用地或无证开采等违法违规苗头,协助查处和上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并予以跟踪;依法调处解决国土资源信访案件,做好本责任区内的信访工作,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按时办结各类信访件、举报件,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农村宅基地实地踏勘及审查报批,协助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做好统一征地、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具体项目用地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等相关工作,做好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
(三)村级国土资源信息联络员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力量。配合乡镇(办)及国土资源所宣传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矿产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协助乡镇(办)及国土资源所做好责任片区范围内的一般农田、基本农田的保护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行政村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矿产开发活动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劝阻、上报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七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管理负有监管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所有单位或个人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开展辖区内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理工作,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和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公安部门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对不落实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处理到位,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违法案件统计分析数据的上报工作。按照动态巡查相关规定,分片包干人员负责定期和不定对巡查区域进行巡查,按规定填写巡查台帐,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开采行为,要逐级报告并予以跟踪,做好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拟定初步处理意见逐级上报。
第八条坚持区分轻重、分清主次、从严追究、责任到人的原则,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度的轻重分别为违法违规苗头、违法违规问题及案件、违法违规重大事件。按责任主体的责任区分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分为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九条违法违规苗头是指处于准备阶段、尚未造成后果的违法违规征候及可能。违法违规苗头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按照《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负有巡查发现责任的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分片包干责任人、国土资源信息联络员,在巡查发现中失职渎职、知情不报的有关责任人主要责任,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国土资源信息联络员酌情进行批评教育;接到报告后未采取制止措施的国土资源所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依据15号令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条违法违规问题及案件是指已经实施、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问题及案件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负有巡查发现责任的国土资源所、分片包干责任人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情形如下:
(一)对没有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案件,在巡查发现中失职渎职、知情不报的有关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国土资源所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参照或依据15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负有责任的村组负责人提出严肃的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国土资源信息联络员可酌情予以辞退。
(二)对接到报告后未采取制止及查处措施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案件,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及负主要责任,乡镇(办)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参照或依据15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对各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有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案件,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次要责任,所在乡镇(办)及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负责,参照或依据15号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违法违规重大事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本县市区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或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导致的违法违规重大事件,本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要依据15号令第三条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本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次要责任,要参照15号令第三条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本乡镇(办)一年度内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的,本乡镇(办)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除依据《市违法违规案件预警约谈机制实施办法》之规定,进行预警约谈外,参照15号令第三条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本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本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参照15号令第三条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激增频发、出现涉土赴省进京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事件、被媒体频频曝光或被重大媒体曝光的县市区,有关责任人负主要责任,除依据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参照15号充第三条之规定,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追究领导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触犯刑律的违法违规责任人,应依据15号令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