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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筹资筹劳监管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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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筹资筹劳监管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陕政发[]35号),切实加强我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农业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村委会在行政村、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范围内,为兴办农田水利建设和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或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向农民筹资筹劳坚持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直接受益、量力而行、上限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全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由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区经管站)负责。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章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能用于村级道路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除此之外的一切用资、用劳不得向村民筹集。

第六条村民在小范围内,为解决局部利益,在不与其他村民利益发生矛盾的前提下,自发地联户自愿筹资筹劳,修建基础设施的,可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约束,但必须征得村组同意。

第七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上限标准为:年筹资按本村总人口计算,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所筹劳动力按本村(组)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计算,劳均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作日。筹资筹劳超过限额规定的,必须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向村民筹集劳务应以出工为主,村民主动要求以资代劳的,可由本人雇请他人代劳,也可以按照本地用工标准向村委会交纳以资代劳款,由村委会负责雇请其他劳动力。严格禁止强制农民以资代劳。除非特殊情况下,筹劳一般应在农闲期间使用。

第九条筹资筹劳可以按户、按人、按劳、按承包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具体筹集方式依据项目的受益情况由村民民主决定。

第十条积极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向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捐资出劳。

第十一条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应依据本村实际,在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每年年初村委会、党支部会议初步讨论,形成正式议案,向群众公布。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筹资筹劳可以临时公布。但公布酝酿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当年若干筹资筹劳事项一并提出向村民公布,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逐项表决。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第十四条一事一议需向群众筹资筹劳的应当向村民公布并酝酿下列事项:

1、投资投劳的工程项目;

2、工程预算投资总金额或总投入劳动力;

3、投资收益情况或社会效益;

4、筹资筹劳的范围和方式;

5、人(户、亩)均筹资或筹劳数量;

6、工程招标方式或施工单位;

7、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监督办法;

8、减免对象及减免原因。

第十五条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议案在公布后,经村民充分酝酿讨论,适时召开村(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六条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组)18周岁以上的过半数村民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本村(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必须经过到会人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村民可以填写经本人签名的委托书或填写经本人签名的意见书可视为参加会议人员。村民代表会议必须以实际到会人数计算。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应当由同意的村民或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或记录同意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会议表决通过后五日内,村民委员会要按规定填写《区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批表》(一式三份)和《村民(代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原件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十九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请后,应派调查组进村入户调查项目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情况,并进行充分的项目审核论证,10天内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阐述理由,以正式文件批复。同时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审核范围包括筹资筹劳项目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规范、分摊对象是否适当、村民意志是否真实、筹资筹劳标准是否超出限额等。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筹资筹劳决议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复在村务公开栏中向村民公布,让群众明白。

第四章减免范围

第二十一条不承包土地的外出务工、经商的村民,可以不承担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筹资筹劳,但必须承担用于村级道路修建、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其承担标准应与其他村民同样对待。

第二十二条收入水平在本村村民人均纯收入线以下的军烈属、伤残退伍军人、残疾人及特困户,由本人在筹资筹劳议案公布期间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一并讨论通过,对其承担的筹资筹劳可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孕妇、分娩未满三个月的妇女、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及在监服刑人员不承担筹劳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筹资筹劳,村委会及时按规定分摊到户,同时将分摊明细表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农民负担监督卡》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按规定项目填写,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公章,由村委会分发到农户。

第二十五条分摊到户的筹资筹劳明细表一式三份,区、镇、办、村各留一份。区、镇、办要对村报送的到户清册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有无突破筹资筹劳审批标准增项加码行为;是否按规定办法分解到户;对减免对象是否落实减免措施;有无违背村民讨论通过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村委会向农民收取筹资筹劳资金时,应向村民出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的《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无《农民负担监督卡》和《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专用收据》的,农民有权拒绝交纳。

第二十七条一事一议的实施必须成立由不含村委会成员和财务人员在内群众代表3--5人组成的民主监督小组对其资金筹集、工程招标、材料采购、建设质量、工期等进行全面全程的监督。民主监督小组对资金的到帐、劳务的使用、结存情况进行审查,着重查看有无假废票据,有无与事实不符的开支,有无挪作他用、滥支滥用、侵占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一事一议工程预案和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工程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九条村委会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随意改变筹资筹劳项目和用途。特殊情况下,确因计划变更、预算追加,需要增加筹资筹劳的,在不超过规定标准总额的前提下,必须首先由村委会向村民报告工程进展、用资用劳情况,然后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资金属于集体所有,应纳入财务核算,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财中心,实行专帐或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村级其他收支统一核算。

节余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村上的其他开支,只能纳入下一次一事一议项目时使用,工程因故未进行或未使用筹集资金的,应当按照原来的集资办法向群众退还。

第三十一条村委会应对筹集资金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属于计划之列的开支,在民主理财小组和一事一议监督小组的监督下,由村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超出议案计划的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集体讨论同意后再进入监督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一事一议工程项目经验收完工后,村委会应当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在完工一月内向村民理财小组、一事一议工程监督小组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决算报告和工程建设质量报告,并申请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工程完工后或年度末组织人员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使用和节余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群众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并报送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重点审计。对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村委会应仔细解释。检查审计出的有关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的筹资筹劳事项,村委会应当积极组织实施。村民应当自觉履行经批准的筹资筹劳标准,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的,村委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限期履行。

第三十五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强迫村委会筹资筹劳;不得平调、截留、挪用所筹资金。

第三十六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农民无偿出资出劳。但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确需要农民出劳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并限期退回向农民收取的资金,已经用工的必须按当地用工标准向村民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村组干部,由主管部门或监督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1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