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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农民合作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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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农民合作社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一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紧紧围绕我区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依托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扶持力度,切实搞好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二、创建目标

通过创建示范社建设行动,规范和壮大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使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使合作社管理规范化水平和产品竞争力明显提升,带动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从年起,每年在全区范围内评选10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到2013年,力争使合作社直接或间接带动农户数占全区总农户的70%以上,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

三、创建内容

1、依法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同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其他所需办理的登记。所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及时在农经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健全组织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地点,便于联系社员,开展工作。合作社要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

3、完善合作社章程。要以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为范本,本着精简、实用、有效的原则,结合自身情况,修订、完善经全体设立人讨论一致的本合作社章程。

4、加强财务管理。要坚决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会计服务中心或其它有条件的记账机构记账、核算。重点在于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运行机制。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等制度建设,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5、依法组织经营。合作社应实行“六统一”服务。即:统一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提供经营信息;统一开展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统一销售;统一商标注册、品牌和基地认证工作。合作社以土地等生产要素合作经营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合作的程序、服务的行为规范。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果。

6、引导联结机制。合作社要及时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培训,信息,生产资料购买,防疫和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指导、帮助成员抵御市场风险,有效带动成员农户及非成员农户致富。

7、注重质量管理。合作社要有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在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有条件的要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加工,积极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注册商标、品牌、基地认证等。产品具有合作社冠名的独立包装。

8、规范盈余分配。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建立成员账户,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按章程规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其中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返还总额不得低于60%。

9、强化民主管理。合作社坚持“民办、民管、民收益”原则,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一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二是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三是实行社务公开。应将合作社重大事项、业务经营情况和社员关心的事项进行公开,每年至少公开2次,接受社员监督。

10、加强档案管理。合作社要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一要健全分户成员档案资料。详细完整反映生产、销售、成员盈余分配的情况。二要财务档案资料完整。妥善保管合作社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三要会议记录、文件及其他资料档案规范齐全。

四、认定办法

成立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评小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年中检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综合评定。按照《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办法》,实行百分制考评,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对全区范围内提出申请并基本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综合考评,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不参加区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根据得分排名,确定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步名单。

五、扶持政策

协调有关部门争取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奖励。对被评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优先申报区级或区级以上示范社评定及农业财政扶持项目。通过创建示范合作社活动,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加快推进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