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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村民监委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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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村民监委会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村级民主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全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在全县开展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群众民主监督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先行试点,总结完善,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每个乡镇在已建成的新农村示范村中选择1个作为试点村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初步形成对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向村级组织延伸,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建立起村民权益的自我保障机制,进一步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党在农村各项政策,充分体现和反映群众的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坚持群众民主监督。村民监督委员会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民主监督组织,同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

3、坚持依法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围绕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加强基层民主监督,确保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突出重点,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根据不同行政村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人口分布、风俗习惯等情况,确定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数量和运作方式。

四、产生程序

村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一般2—6名,具体人数视行政村经济发展情况和村民人数按比例确定,并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1、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应在村党支部的组织下,由村民或村民代表酝酿提出。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可由村党支部纪检委员或德高望众的村民担任;成员一般应为村民代表,优先将原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及党风廉政监督员、优秀民情民意中心户等列为候选人,也可适当从返乡干部职工、退休教师等群众认可度高的人员中产生。

村党支部应将候选人名单报乡镇党委备案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选举。候选人的提名应实行差额制。

2、候选人资格。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应具备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与监督能力等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邪教组织或其它非法组织活动,受到刑事处理的;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期限未满的等。

3、资格回避。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村文书、村报账员等不得列为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

4、选举与任期。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举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进行,成员选票应超过到会选民的一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指导下进行,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备案。

五、职责权限

村民监督委员会在乡镇纪委和村党支部的双重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按村民自治管理规定的任务和职责开展工作,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职责:

1、对日常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财务收支;农民承担的各项税、费和劳务;宅基地分配;水电费收缴;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征用土地补偿费收支;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事项。

2、对村民委员会决策进行监督。包括: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级财务预算决算、集体债务、集体资产处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村民认为需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是否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等。

3、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对村干部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二)权限:

1、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委会会议。

2、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

3、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对符合实际的建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应予采纳。

4、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复。对反映属实的,应在10日内反馈所采取的措施。

5、对村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的事项,予以制止,必要时可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如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可按程序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

6、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开展对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的审计,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

7、依法可行使的其他监督权力。

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村集体经济条件,可给予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适当误工补贴,但不得增加村民额外负担。

六、监督制约

村民监督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正确履行监督责任,不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同时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村民会议人数一半的,责令其辞职。

村党组织要广泛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

村民监督委员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监督事项坚持集体研究,经多数成员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七、工作要求

1、各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要把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和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纳入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2、各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对于村民监督委员会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和答复。乡镇纪委要加强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监督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反映的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3、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工作开展。要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

4、各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各党支部、村委会可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乡镇、本村村民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办法。

5、各试点村所在乡镇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与不足,为下一步在全县全面实施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