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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生户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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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生户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指定项目文本的通知》(咸办字[]34号)精神,依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扶助政策,加快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步伐,推动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光荣证为载体,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

二、项目内容

1、按照市上要求,在全县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制度。

2、兑现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

3、兑现落实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年人均600元标准的奖励扶助金(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4、兑现落实减免独生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杂费,双女绝育户两个孩子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各50%的杂费。

5、兑现落实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一次性奖励金2000元。

6、兑现落实其他优惠政策。

三、资金来源

1、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计生资金中列支。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待省奖励扶助实施意见下发后依据执行。

3、减免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义务教育期间杂费由县财政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4、农村放弃二胎指标一次性奖励金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计生资金中列支。

5、分配扶贫资金时,优先扶持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保证资金总额的15%用于计生贫困户。

6、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发放救济款,要倾向计划生育家庭。

四、方法步骤

1、年6月底以前各乡镇要在广泛宣传实行独生子女、双女户的优惠政策、放弃二胎指标奖励及县上实施光荣证管理,兑现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的基础上,按照“经父母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原则办理光荣证,然后将独生子女、双女户和放弃二胎指标户底子分门别类摸清、摸准,按照标准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奖励费等所需费用,并列入本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计生资金项目预算。

2、年7月底以前,各乡镇要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奖励帮扶对象进行调查、核准: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户口;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③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④年满60周岁。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县计划生育局。

3、年8月底以前,县上统一印制《光荣证》,并将兑现优惠政策的相关资金落实到位。

4、年9月底以前,逐人兑现困难家庭独生子女、双女的义务教育杂费等。

5、年10月底以前,由县计生局对奖励扶助对象予以核查,将印制的光荣证发至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手中。

6、年11月底前,兑现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上成立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计生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农发办、扶贫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计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计生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项目实施由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