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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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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工作意见

为加快我县小城镇建设步伐,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建村字号、价行字号通知精神,按照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若干意见》要求,经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联合商定,制定规范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意见。

一、征收对象及范围

凡在乡镇规划区(含国、省道两旁80米及“三—大”公路沿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均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在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农村建房,暂不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部队军事设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设施、医院工作用房、民政福利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自建住宅(不含商业等第三产业及商住合一的房屋)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及时间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建筑面积计征,建制镇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国、省道及“三—大”公路沿线比照建制镇标准征收。自年6月1日起执行。

三、征收费用管理与使用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办)受县建设局委托代收。各乡镇在代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县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储存。

2、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各乡、镇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乡镇规划、道路、路灯、给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通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各乡镇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到县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并统一领取和使用财政票据,接受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3、各乡镇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费套费,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每月20号(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所征收费用情况上报到县建设局,经县建设局与县财政局核实后,按80%返还代征乡镇,主要用于改善本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各乡镇规划建设机构的管理经费;20%核拨到县建设局统一调剂使用,原则上用作全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4、各乡镇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须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准擅自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