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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县境内非法淘金淘沙行为不断,虽经多次集中整治,但受利益的驱使,个别不法人员仍不顾政府三令五申,顶风开采,给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昌江河水质受到严重污染,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为进一步维护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昌江河水质,经县政府研究,现就严厉查处打击县域内非法淘金淘沙行为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
通过宣传,使群众了解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形成“违法开采可耻,合理利用光荣”、“是我家,环保靠大家”的浓厚氛围。宣传工作要采取各种形式,一是由各有关乡(镇)牵头,县国土、环保、水务部门配合,组织人员走村入户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放宣传单;二是利用宣传车进行巡回宣传。县国土、水务、环保部门分别制作宣传车,在各乡(镇)、村进行巡回宣传;三是新闻媒体(电视台、报社)利用各自优势,刊播有关法律法规及宣传字幕,同时注重刊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整治查处打击工作中的正反典型。宣传工作要讲究时效,适时跟进。今年春节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集中进行一次声势浩大的宣传,今后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适时高效”的原则进行。
二、健全工作体系,明确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县乡联动,乡镇为主;政府牵头,部门协调;集中整治,常抓不懈”的原则,切实抓好监控打击工作。
(一)建立违法信息专报制度。各乡镇组织成立专门队伍,对辖区内违法开采行为进行巡查监控,发现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按县直部门履职范围报告县国土局、水务局、环保局。部门在接到乡镇报告后,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安排,及时派出执法人员配合乡镇予以制止。
(二)明确责任
1、各乡镇政府为本辖区内监控打击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非法淘金、淘沙工作的巡查、报告、监控、制止工作,制定工作预案。
2、县国土局负责非河道内非法开采行为的巡查、监控、查处、打击工作,制订打击预案,发现非法开采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据《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非法开采人员和非法出租、转让土地用于非法开采的村组及群众进行查处,没收或捣毁开采设备,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联系、协调。在查处打击工作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责任人:县国土局局长
3、县水务局负责河道内非法开采行为的巡查、监控、查处、打击工作,制订打击预案,发现非法开采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非法开采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没收或捣毁开采设备。同时注意收集证据,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联系、协调,在查处打击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责任人:县水务局局长
4、县环保局负责县域内因开采行为导致水源污染,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行为的巡查、监控、查处、打击工作,制订打击预案,发现上述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注意收集证据,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联系、协调,在查处打击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责任人:县环保局局长
5、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县国土、水务、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调配警力参与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工作。对国土、水务、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审理,依法依规及时打击处理,该抓的抓,该关的关。责任人:县公安局副局长。
6、县监察局负责对查处打击工作中,乡镇、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工作不实、推诿扯皮、打击不力、徇私妄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对以入股形式参与开采或充当非法开采者“保护伞”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三、齐抓共管,严厉打击
为使打击工作实现常态化,做到“露头就打”,彻底杜绝我县境内非法开采行为,各乡镇、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按照县政府要求,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
1、各乡镇作为监控打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非法开采行为负总责。各乡镇应成立专门的巡查、监控队伍,乡镇长为组长,分管副乡镇长为常务副组长,实行24小时巡查监控。发现情况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各乡镇巡查、监控队伍名单于年元月30日前报县政府办。
2、县国土、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执法人员对县域内非法开采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通过巡查及乡镇报告,对发现的问题立即采取捣毁设备等强制措施现场予以制止。在现场制止过程中,需要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由部门主要领导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人员赶赴现场配合行动,需要使用爆炸物品对开采设备进行炸毁的,牵头部门应事先与公安部门联系,所需费用由牵头责任部门承担。现场行动指挥由牵头部门领导担任(集中整治行动另行安排)。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做到“有令必行”,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推诿。各有关部门巡查打击人员名单于年元月30日前报县政府办。
四、加强督查,实行责任追究
1、县政府办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巡查、监控、打击情况要定期进行督查,督查工作由县政府办对口主任具体组织,监察部门派员参与,每月督查一次,督查采取查阅单位巡查记录、监控打击材料、实地察看的方法进行。每次督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2、县监察局要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制度。对各乡镇、部门工作不实、不力,执法过程中徇私妄法,致使非法开采行为屡禁不止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从年2月1日开始,一个乡镇发现两处非法开采点的,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发现两个乡镇有非法开采行为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