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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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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实施意见

为营造“成本低、回报快、信誉好、效率高”的全省一流的投资环境,围绕服务型政府的效能建设,推进政府管理的创新,强化服务意识,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规范行政收费行为,降低办事成本,促进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行政服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对我县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我县凡保留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县政府行政许可实施部门(除经县政府批准外),必须在县政府行政服务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部门现有行政许可与收费事项(包括今后根据法律法规新设立的事项)均须在县政府行政服务窗口办理,执行县政府行政服务制定的操作规范。

(二)对因场地、业务设施等限制,目前无法进入县政府行政服务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县政府行政服务监管的形式进行办理,包括县公安局、县交警支队车管所业务大厅、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等,由县政府行政服务统一监督、指导,待条件许可时再进入县政府行政服务办理。各监管的审批、收费情况要定期向县政府行政服务通报,具体监管办法由县政府行政服务依据本意见另行制定。

(三)各部门设在县政府行政服务的窗口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唯一受理窗口。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凡已确定在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不得再另行受理。

(四)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由县政府行政服务确认并经县政府审定后,参照本意见规定进入县政府行政服务办理。

二、运作方式

(一)县政府行政服务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一站式”运作方式。

1、一门受理:每一申报事项由主办部门窗口一门受理。受理窗口应当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确定受理件类别,并向申办人出具受理单和一次性告知办理程序、相关部门、需要申报的材料等事项。

2、抄告相关:主办部门窗口受理申报件后,必须在受理之日,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申办要素输入电脑,并按规定工作程序和方式通知相关部门,同时抄报县政府行政服务。县政府行政服务及时进行告示,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窗口准时参加联审、现场联合踏勘等。

3、并联审批:需两个及以上部门审批的申报事项和其他需要联合审批的申报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县政府行政服务在规定时限内组织联审会、现场联合踏勘和集中批文会签,由主办部门做出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由一个部门内多环节审批的项目由承办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审批或联合审批,但对外只能一个环节。

4、限时办结:各部门按操作流程和承诺的办理时限予以办结。

(二)相关制度

1、窗口式服务制:县政府行政服务设咨询窗口、办事窗口、委托受理窗口、绿色通道窗口、收费窗口、投诉受理窗口、中介服务机构窗口和商务等,组成完整的服务体系。

2、“首席代表制”和“AB岗工作制”:各部门应将素质高、业务精、品质优的人员配置到窗口一线,不得选用退休或临时人员。各部门均应为窗口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任命其中一人为本部门驻县政府行政服务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必须常驻县政府行政服务工作,负责本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领导和管理。对进驻县政府行政服务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应充分授权首席代表使用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进行审批、审签。对确实难以授权的,实行领导现场办公制度,或由窗口审查受理后带回本部门按有关办事流程办理,但必须在工作时限之前将办理结果返回窗口。因工作需要仅安排一名窗口工作人员的,必须实行“AB岗工作制”。

3、联合受理制:办理事项少的部门,经县政府同意,可根据实际联合设立窗口,也可委托县政府行政服务代为受理。

4、绿色通道制度:县政府行政服务建立外商投资绿色通道,为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的以政府为主导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为外商提供无偿咨询服务;二是为工业项目和重点项目提供无偿专业服务;三是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服务。

5、休息日预约登记服务制:县政府行政服务对外公布预约登记电话,有关窗口根据预约情况,安排人员到大厅办理,需相关窗口配合的应提前通知做好衔接工作。

6、政务公开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文本,每一许可事项的审批程序、操作流程、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在县政府行政服务办事指南上进行公示。

7、并联审批收费“一单清”制度:凡在县政府行政服务办理投资与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全部列入由县政府行政服务统一印制的“县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收费(内部流转)表”,“收费(流转)表”涵括所涉全部审批(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申请人凭表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即可办理批文、证照或其他审批手续。

8、资金与票据统一管理制度:县政府行政服务设立票款分离的收费窗口。进驻县政府行政服务的县属部门收费项目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缴入县财政局在进驻县政府行政服务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各监管的收费原则上也缴入该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驻县政府行政服务的县属部门须在县财政局驻县政府行政服务窗口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含各种专用收费票据),并接受县政府行政服务的监督。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管理体制

(一)县政府行政服务为县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全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对全县审批收费执行情况及办理事项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

(二)县政府行政服务通过以下制度实施协调和管理工作:

1、例会制度:县政府行政服务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进驻县政府行政服务各部门首席代表、各监管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日常管理问题和各部门提交的有关事项。

2、协调会议制度:按照“小事不出窗口,一般事不出大厅”的要求强化协调职能。一般协调事项由县政府行政服务组织,主办部门负责协调;需提交县政府行政服务协调的由主办部门与县政府行政服务联系,由县政府行政服务负责协调;涉及重大项目和部门职能交叉的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召集协调会议讨论决定。协调会议不定期举行。

3、领导察访制度:为加强对县政府行政服务的领导,督促各部门尽心尽职、齐心协力地开展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定期到县政府行政服务察访。

(三)各部门派驻县政府行政服务工作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福利均在其派出部门,组织关系、日常工作与年度考核由县政府行政服务负责(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政府行政服务与县人事局另行制定)。各窗口工作人员一般一定两年,如确需调整,有关部门应向县政府行政服务提出书面通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对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由县政府行政服务退回原部门,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备案。

四、保障机制

(一)为保证县政府行政服务规范、有序运作,由县政府行政服务负责依法依规制定有关审批制度、办件管理办法、监督考核制度、考勤制度、投诉受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办理情况定期汇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违反本意见规定,存在应当进入县政府行政服务受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进入县政府行政服务后仍在窗口之外进行受理、“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等现象的部门,予以公开通报,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由县政府行政服务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意见制定我县审批资金与票据统一管理实施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对违反本意见有关资金与票据管理规定及我县审批资金与票据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县财政局暂停该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拨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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