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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但目前部分乡镇和单位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屡查屡犯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审计决定执行难的问题依然突出,成为影响审计执法效果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区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权,维护审计决定严肃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加法制观念,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
依法审计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利,做好审计工作是保证政府科学决策、搞好宏观调控,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政府各部门廉洁高效的必要手段。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工作,切实增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对审计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要密切配合,不得拒绝和推诿;对审计揭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对审计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及时到位。
二、强化措施,提升审计执法力度,促进审计决定全面落实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是审计执法的重要载体,是审计成果的重要体现,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1、实行整改报告和督查制。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对突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联合监察、财政、人大财经办组成联合督查组,有重点地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告区政府。
2、加强协作与配合。对截留、挤占、挪用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财政部门应暂停拨付相关违纪违规的款项,或核减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指标,以促使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和使用,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应将违法违纪的罚没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及时代扣清缴,缴入审计专户。对涉及偷漏税款、滞纳金等有关税金问题,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税收入库预算级次及时收缴入库。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且性质恶劣、数额较大的经济违法违纪问题,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审计机关。
3、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限期内未落实审计决定的,取消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对阻扰、干扰、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必要时向社会公告,并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
三、健全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一是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自觉规范审计行为和审计程序,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审计决定的合法有效。要坚持依法审计和实事求是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以审定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客观评价,树立宏观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从改革发展的全局、从体制上、机制上,内控制度上分析产生原因,向党委、政府提出宏观管理方面的建议,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宏观决策中的作用。
二是要廉洁从审,切实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按照“八不准”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决不能感情用事,隐瞒事实真相,更不能给了好处乱办事,否则,将严肃查处。
三是把好质量关。切实提高审计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审计项目各个环节的工作目标、质量要求和相应责任,完善审前公示、审计复核、质量检查、责任追究等质量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审计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