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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的拍卖交易活动,净化中介服务市场,降低拍卖交易成本,择优选择拍卖师(拍卖机构,下同),建立健康、有序的拍卖交易市场,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创造良好行政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州市人民政府市府发号《关于印发〈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府办字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和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进场交易:全县所有拍卖交易活动统一设在县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县招标投标中心对整个过程提供见证服务,对拍卖过程实施全程录像,并整理全过程资料存档、备查。
二、明确进场拍卖交易范围:经营性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以及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和其它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矿产、水利资源等)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等拍卖交易。
三、建立全县统一的拍卖师数据库: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联合检察院、法院、公安、国土、国资、矿管等业务主管部门面向全市范围选拔一批有资质的优秀拍卖师(土地、文物等拍卖活动需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建立全县统一的拍卖师数据库。
四、随机抽取拍卖师主持拍卖过程:拍卖活动中的拍卖师实行一场一确定,从县招标投标中心建立的县拍卖师数据库随机抽取确定。拍卖标的物采取相对集中方式进行拍卖,全县原则上每月举行一至二次。产权单位如需举办专场拍卖活动时,由县招标投标中心从县拍卖师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一名拍卖师,并由产权单位或拍卖师制作拍卖公告资料及主持拍卖会。
五、规范拍卖信息:拍卖公告必须由县招标投标中心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统一在州市招标投标网、县人民政府网和县电视台媒介上同时。产权单位也可以结合标的物特点在其他媒介拍卖公告信息,但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广告、宣传费用统一由产权出让人承担。
六、统一受理报名和收费标准:拍卖报名工作统一在县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拍卖师或产权单位收取的报名资料费应低于现行收费标准下线的80%。县招标投标中心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也应低于现行收费标准下线的80%。
七、规范拍卖公告的内容: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拍卖标的的名称、现状,拍卖方式,竞买人条件,标的展示时间及地点,报名时间、地点及费用等事项。
八、规范佣金收取比例制度:为了使拍卖活动收费更加合理、规范,全县统一设定为起始价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向买受人收取3.0%的佣金,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收取2.5%的佣金,50万元至100万元收取2.0%的佣金,100万元至200万元收取1.2%的佣金,200万元至500万元收取1%的佣金,500万元至1000万元收取0.6%佣金,1000万元至5000万元收取0.15%的佣金,5000万元以上收取0.10%佣金。
九、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参与拍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县招标投标中心保证金专用帐户交纳拍卖保证金,拍卖保证金一般为标的物起始价的10%至20%。
十、建立拍卖师动态管理制度:对进入县拍卖师数据库的拍卖师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年底对在库的拍卖师进行业绩考评,业绩考评后三名予以退出,实行一年一更新。
十一、强化监督检查:县招标投标中心应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拍卖师的全面管理,适时开展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反腐倡廉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更好地为我县国有资产最大幅度地增值服务。
县纪委(监察)、检察、法院、审计、工商、公安、财政、国土、国资、招管办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对拍卖整个过程的行为进行监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运用经济、行政乃至法律等各种手段,多管齐下,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