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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稳步推进我县应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政府引导,扩大群众参与,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工作体制、机制,重点解决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宁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培训活动。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开辟专栏、专版、专题、专刊等方式,介绍、宣传和普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内容,营造学习宣传的浓厚氛围。宁都电视台、宁都广播电台要在适当时段播出宣传标语、公益广告。县信息中心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应急管理专栏,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知识和工作动态。
2、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和政府领导学法内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该法律,熟悉了解涉及本单位应急管理职责的规定和要求。
3、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4、通过组织参加或举办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培训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培训、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普法考试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内容。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县委党校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培训班学习研究范围。
(二)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1、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强化各级应急管理指挥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全县的应急指挥、协调;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的统一指挥下负责专项应急指挥、协调;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全县应急工作开展,指导全县各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指定人员具体负责应急工作。二是健全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严格执行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做好信息汇总和研判分析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发生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如特殊情况无法书面报告,可先口头报告,待后以书面形式报告。三是完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联动机制,积极整合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理顺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四是强化信息和舆论引导机制建设,坚持快速反应、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完善政府应急管理信息制度。依法做好重特大突发事件及敏感事件的信息和舆论引导工作。五是加强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配合政府共同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2、落实应急管理资金投入。按照事权、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
3、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预案修订、评审、备案制度,逐步建立预案库,提高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4、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气象、危险源场所、防洪、抗震、防风等安全因素,使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等主要功能区尽量避开灾害源和生态敏感地带,提高城乡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创造更多的开阔空间和疏散避难场地。拓展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应急避难功能,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推进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等多灾、易灾农村地区的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建设。
5、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各乡镇、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作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要自觉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监察和指导,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加强应急物资保障和救援队伍建设。逐渐建立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对现有各类应急物资的普查和整合工作,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公安消防、公安民警及武警、预备役民兵为骨干,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不断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各级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成立应急专家组,为防范与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
7、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增加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面,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的水平和效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预警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8、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根据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正式施行,既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又强化了法律责任和法制约束。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主体,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全面推动实施工作,切实发挥好主导作用;各部门、各单位作为政府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自的任务和责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加强制度建设。《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一系列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了各个层面和环节的应对行为,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切实做好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的落实。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