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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关于学习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把我区的解放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继续引向深入,进一步提高全区的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区委、区政府认为,要按照省委的要求和市委“两个率先、一个”的目标,在博采众长、虚心学习各兄弟县市经验的同时,借鉴推广经验。为此,结合我区实际,在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党发号文件)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党发号文件中未作规定的,按本意见执行。
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规范政务公开内容。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各类事项都要公开,重点是公开政府的事权、财权、人权,以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办事依据、程序、过程、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
(二)推进“诚信水”建设。重点抓好“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个人”三大主体建设。
(三)加强服务工作,严禁在区服务之外审批和收费。
(四)强化重大项目领导责任制、重大项目信息报告制,“一把手”重大项目推进制、项目首谈负责制、重大项目落实情况督查制、项目利益分成制等制度。
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五)放宽注册登记的限制。
对民营经济中的有限公司均允许其冠“水”区名,支持帮助规模较大的企业注册登记无行政区域企业名称。
加大高新技术成果在注册资本中的比重,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受限制,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民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控股子公司不少于3个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六)放宽经营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允许民营经济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水利、交通、能源、道路、电力、供水、环卫设施、桥梁和房地产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
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种植、养殖、加工、运销专业户采取入股、合伙等形式组建农业产业化企业。
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
(七)金融部门在信贷上应进一步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例,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新增贷款总量的30%。农村信用社应积极为农村从事“种、养、加”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放小额贷款。
(八)民营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经批准,允许民营企业联合成立不发生存贷业务的民间投资公司。
(九)积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对外招商,与区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企业。
(十)区里要与外出打工创业人员建立密切联系,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也要与外出打工创业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外打工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引导他们回乡投资创业,并在其回乡投资创业时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十一)公平税负,完善税收征管方法。成立由区国税、地税、工商、个私协等部门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代表组成的税负评议小组,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税负,使同一行业、同一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之间税负公平、合理。规范民营经济税收管理,对个体工商户一般按核税办法征税。
对从事制造业的民营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并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帐建制,能够准确核算和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经区国税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申请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给予民营经济用地者与国有、集体企业用地者同等待遇。
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小城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等政策,进一步增加发展民营经济的土地供应量。对投资国家鼓励的项目,可在土地租金、出让金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惠。自行补充耕地、保持耕地平衡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权益,不得侵占和任意拆迁、缩减。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占其建设用地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依法转让、出租、折价入股和改变用途,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登记和变更登记发证工作。
(十三)转业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工作,可由区人事部门所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手续,3年内免收管理费。
三、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十四)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列入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对其在申报科技项目计划、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加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鼓励组建中小型技术服务公司,积极发展规划、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服务。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高风险高效益产业;引导和鼓励其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联合建立技术孵化机构,协作开发先进技术和产品。
(十五)鼓励、引导、科技人员兼职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保留编制及工作。
四、加快工业化进程
(十六)将原区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转为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用于引导民营企业的发展。各乡镇(办)要建立相应的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工业企业贷款担保贴息事项。
(十七)在本区范围内,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跨乡镇兴办工业企业,上缴税金可归引资方所在地,也可与园区所在地收益分成,利益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