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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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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调整充实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交管大队,具体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工作。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乡(镇、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乡(镇、场)长、管委会主任任组长,乡(镇、场、管委会)分管领导和乡(镇)交管中队长(负责人)或派出所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指定1名干部担任专职交通管理员,落实3名以上工作人员担任交通协理员。要进一步完善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情况汇总研判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调度,加大投入保障,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根本性、源头性、基础性问题。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村(居)委会交通安全职责,各行政村和社区指定1人担任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

(二)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统筹研究和部署阶段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制定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具体措施;细化、量化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抓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督促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各乡(镇、场、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部署、调度、协调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在每季度将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情况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各乡(镇、场、管委会)、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辖区、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乡(镇、场、管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副组长为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场、管委会)、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和干部考核内容,兑现奖惩。对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责任人,县政府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据情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如涉及到渎职失职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体及人员责任

(一)有关部门职责

1.县安监局: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乡(镇、场、管委会)、各部门及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和任务;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落实到乡(镇、场、管委会)、落实到部门、落实到运输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积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将排查和整治结果报县安委会。

2.县监察局:督促检查各乡(镇、场、管委会)及各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对各乡(镇、场、管委会)及各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渎职失职的,进行调查处理。

3.县公安交管大队:负责加强路面管控巡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管理;按规定公开各类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履行好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客货运、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源头管理;负责县乡道路的设计审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负责发展城区和农村客运;负责县、乡道路的标识、标牌、标线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监督检查公路施工作业路段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

5.县发改委:负责研究全县道路交通状况,牵头落实好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十二五”规划。

6.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区道路的设计审查,对交通设施不完善的道路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施工许可;对城区交通、道路系统、停车设施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对不能满足通行条件的道路设施和不符合要求的交通导流岛及时提出改造完善意见报县政府。

7.县城管局: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核准工作;负责除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灯以外的交通设施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协助县公安交管大队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占道停车、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城区道路标识、标牌、标线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

8.县教育局: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列入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安全教育课时计划;定期在全县范围内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实施对校车及驾驶人员的日常教育监管和源头管理,协助县公安交管大队查处校车路面违法行为;负责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合理改造建议报有关部门。

9.县委宣传部:统筹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负责督促部门加大对干部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工作措施、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

10.县公路分局:负责对市养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养公路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负责对市养公路的标识、标牌、标线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负责市养公路施工现场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11.县工商局:加强对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的监管;对无照从事客货运、证照过期、超经营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规范汽车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严查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行为;加强对客货运、危化品运输企业准入的监管,充分利用市场准入许可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教育。

12.县质监局: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管,督促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安全检测工作;综合管理危化品槽罐车、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查工作。

13.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报废车辆的回收管理。

14.县司法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普法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对公职人员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每年组织一次以上以道路交通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普法考试;每年到各乡(镇)分别开展两次以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内容的巡回普法宣传。

15.县农机局:负责对农机企、事业单位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察,并组织和督促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对上路行驶的农机车辆及驾驶人员核发审验牌证,会同县公安交管大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6.乡(镇、场、管委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内村(居)委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宣传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进行有效管理;组织好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治理占道经营,消除安全隐患。建立重点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帐及危险路段的管理制度;各村(居)委会要利用村规民约等各种形式,大力加强村民、居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17.县直各单位、厂矿、企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规定。积极宣传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和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管理、教育培训制度;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妥善处置本单位无牌无证及报废车辆;加强对所属人员驾乘摩托不戴头盔、超速超载行驶、酒后驾驶以及驾驶报废、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

18.专业教育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县政府下发的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录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对在发生致人死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3年内不得安排驾驶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1年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安排驾驶车辆。要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备案。要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和车辆管理档案,掌握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有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培训。要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对按照规定应当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对应当安装而未安装行驶记录仪及行驶记录仪失效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要建立机动车驾驶人长途营运、超时营运强制休息制度。

(二)乡(镇、场、管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职责

1.乡(镇、场、管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贯彻落实县政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对管辖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及倒查制,与辖区内村组、学校、企业、单位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负责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掌握辖区内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关的信息;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分析研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城乡客运市场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协调交通事故救援与调处,协办车辆管理业务。

2.驻乡民警职责: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辖区内人、车、路情况基本台帐,组织指导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查纠交通违法行为,调解处理一般以下交通事故,教育培训交通协管员队伍。

3.专职交通管理员职责:作为乡(镇)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及考核办法,并负责日常考核,协调辖区内村组、学校、企业、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对交通协管员队伍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交通协理员职责:协助专职交通管理员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好辖区村组、学校、企业、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组织交通协管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交通协管员队伍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收集、掌握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信息,学习、汲取周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验,为领导小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协助专职交通管理员处理日常工作。

5.交通协管员职责:落实乡(镇)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和具体要求,负责行政村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掌握辖区内人口、机动车(含校车、农村客运班车)、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里程及路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重点单位及路段、交通事故等情况,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加强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提醒,巡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制止、报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收集报告路况信息;参与交通事故救援与调处,协办、代办车辆管理业务。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

(一)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录相互提供业务数据。

(二)各乡(镇、场、管委会)和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县公安交管大队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县应急办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按照管理权限共同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公路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处置能力。

(四)县公安交管大队、县交通运输、县公路分局以及新闻媒体、县气象局等部门应当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及时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气象预报等信息。

(五)县公安交管大队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的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做好记录,并予上报公布。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

(一)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场、管委会),每年开展两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并及时总结整治结果。同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使之常态化、制度化。

(二)统筹好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公安交管大队、各乡(镇、场、管委会)要从客运管理、费税征收等方面,研究发展城市、农村道路客运网络的政策和措施。交通运输、教育、安监、公安交管等部门要推动在所有公路营运客车、校车和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车辆上强制安装使用GPS等行驶记录仪;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要对城市公交路线进行调整和优化,科学合理的设置公交站台,实行港湾式改造;要加大出租车、公交车的投放力度,并督促城市出租车、公交车业主统一安装GPS系统,保障城区居民的出行安全。

各乡(镇、场、管委会)、县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扶持农村客运市场的发展,把解决农村地区“出行难”问题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投资两条腿走路,充分借鉴云南丘北、广西巴马等地先进经验,着力探索建立一套公司化经营的“农村客运”运作模式,全面推进农村客运班线建设,为农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要严格农村客运市场的日常监管,加大对非客运车辆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对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班线和车辆坚决不予放行。同时,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要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好客运班线夜间运行的有关规定。

(三)县公安交管大队要建立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制度、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特别是要加大对货车、农用车、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三轮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的举报奖励力度,激发和调动群众参与交通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四)县公安交管大队要加强对客运车辆、校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的交通安全监管,坚决做到重点车辆不失管。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全县所有的校车进行全面大排查,对校车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以及安全技术状况和外观式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一律停止营运。县公安交管大队、县教体局、乡(镇、场、管委会)要加强对校车超员超载的教育管理、监管查纠和处罚打击力度,一经发现,违法驾驶人员两年内不得从事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驾驶,并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五)县监察局牵头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交管大队等部门配合,制定《公职人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办法》,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人员驾车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一律抄告其所在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人员交通违法情况与个人评先评优和职务晋升、文明单位评比挂钩。

(六)县公安交管部门要负责加大对超速行驶、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以及摩托车超员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报废、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车辆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路面监控和整治力度。要以整治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员载人违法行为为突破口,进一步带动对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整治。各乡(镇、场、管委会)、各部门要在本辖区、本部门内率先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做到不无证驾驶、不驾驶无牌车,驾乘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将“文明驾驶摩托车”行为作为公职人员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促进公职人员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带动和影响全县人民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进一步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县安监局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根据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实施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严格整改验收。

(二)县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落实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建设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

(三)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点段的治理力度。完善省、县、乡道的交通标志标线防撞设施和隔离设施及临水、临崖、落石等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加强桥梁管护和危桥改造工作。

(四)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县公安交管大队要着力构建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维护公路安全防护措施,制止堆物作业、挖沟引水等违法行为,净化道路交通安全。

(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管局要加强城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加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行人过街设施、公交港湾式站台等建设。及时维修、养护好道路,清理城区道路上违章占道,取缔马路市场、占道经营、沿街叫卖等行为,保持路况良好。规划部门要加强城区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和实施,新建、改建道路应提前做好道路交通工程设计,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重要路口的环岛、红绿灯进行合理规划,减少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互相影响。要重视县城停车场规划建设,把停车场建设和居民小区出入口建设列入建筑项目规划,保证城区交通有序畅通。

(六)鼓励群众向所在地乡(镇、场、管委会)政府或者交通运输、公路部门报告突发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接到报告的乡(镇、场、管委会)政府或者交通运输、公路部门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反映情况及时,防止了重大事故发生或重大损失的,要给予奖励。

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县委宣传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各部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和任务。要完善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督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的义务,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二)县文广局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县电视台开办道路交通安全电视专栏,并经常性的播放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公益性广告、警示片,同时利用送戏下乡、送电影下乡等多种形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县司法局要编印好宣传资料和普法宣传读本,牵头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普法教育。

(四)县教体局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生、幼儿园的教学内容,用各种形式教育学生“保护生命、平安出行”。

(五)县文明办、县公安交管大队要抓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大力倡导文明交通,告别交通陋习,养成良好的道路交通行为习惯。

(六)各乡(镇、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加强自身干部职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把交通安全作为干部职工政治学习、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公德教育的一个重点来抓,管好自己的人,管好自己的车,促进公职人员、公众人物模范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七、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一)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县安委办、综治办研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评估机制,定期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二)对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单位,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并督办其履职和限期改正;逾期未履职和不改正的,报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县监察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管大队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

(四)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约谈制度。今后凡客运企业、校车、危化品、易燃易爆品运输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或其他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所在乡(镇、场、管委会)政府及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须组织调查的,由县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