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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县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努力满足广大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切实推进粤边际区域性教育名县建设,根据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市府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义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能够使幼儿在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开发、品德培养等方面获得充分发展,为他们的后续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近五年,我县学前教育从数量和质量上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为提升我县的基础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上看,我县学前教育仍然存在投入不足、优质资源匮乏、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多、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学前教育在我县整个基础教育中较为薄弱,严重影响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深入贯彻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办示范、多方参与、规范管理、安全高质、方便群众”的指导思想,坚持“抓普及,重规范,创特色,上水平”的工作要求,科学规划布局,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完善管理体制,规范发展城区学前教育,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努力构建我县优质的现代学前教育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满足学前儿童的教育需求,促进在园儿童全面、和谐、富有个性地发展;坚持和突出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骨干,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办园格局,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坚持规模办园、就近入园的原则,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求提高的原则,激发办园活力,提高办园效益,让学前儿童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
(三)目标与任务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建布局合理、办园规范、师资达标、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网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迫切的“好入园、入好园”需求。
到年,城区办好1—2所公办幼儿园,力争每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同时在有条件的、人口较密集的大村办好一批民办幼儿园。
到2015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幼儿园布局结构合理,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大幅提升,逐步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0%,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8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以上,
到2020年,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教育,全面完成幼儿园的布局调整。每镇建立早期教育指导中心。所有镇以上幼儿园均达市级以上办园标准,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三、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措施
(一)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大力建设和举办公办幼儿园。到2015年,力争城区建成1所省级标准的、2—3所市级标准的公办示范幼儿园,每镇建1所市级标准的公办示范幼儿园。鼓励公办幼儿园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支持街道、社区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满足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按市里要求开展实施“全市公办示范幼儿园建设工程”。
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确保民办幼儿园在建设用地、立项和减免税收、建设规费等方面与公办中小学同等的待遇,在审批注册、分等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公共事业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保证民办幼儿园水、电、气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建设。
规划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加大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镇中心示范幼儿园的新建和改建必须严格执行《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标准》(教基字〔〕49号),其他农村幼儿园参照执行。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逐步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以公办的镇中心幼儿园为示范骨干,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举办学前班。
完善和加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凡住宅开发和城中村改选(安置)地块,规划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专项规划或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配套托幼园所建设作为住宅开发地块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规模,建设配套幼儿园。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幼儿园应满足小区幼儿园的需要,具体面积由规划和教育部门根据布局规模设定。未按规定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以审批。居民小区幼儿园建成后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根据开发商意愿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居民小区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幼儿接受公办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多种方式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保障学前教育用地。要将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解决。民办幼儿园的用地可以设定条件,实行公开出让。
落实学前教育事业经费。把学前教育发展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建立以县为主统筹、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落实上级关于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及教育费附加用于学前教育的比例以及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做好规费减免工作。幼儿园建设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下限减半收取。严禁向幼儿园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搭车收费。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保家庭、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和残疾幼儿、弱智幼儿及流动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各种助学资金救助范围要扩大到学前教育阶段。
(三)多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幼儿教师登记注册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各类幼儿园要严格实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凡要进入幼儿园任教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教育部门要对具有学前教育资格证的幼儿园教师实行注册登记。到年,100%的幼儿园园长实现持证上岗,到2015年,90%以上幼儿教师实现持证上岗。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园长和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逐步解聘。
合理配备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师生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实施定编不定人,对具备相应资格的幼儿园教师实行聘用制。同时,对每所公办幼儿园至少核定1名保安编制。到2015年,镇中心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达到每班不少于1名。
保障幼儿教师基本待遇。将幼儿园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体系,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培训、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社会保障、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公办中小学同级教师同等待遇。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山区工作的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边远山区中小学教师相应的待遇。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在专业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予以落实。
加强幼儿园教师培训和培养。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的培训、评比、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将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大力加强师德建设,注重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远程教育平台,创新培训模式,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不断提升园长的管理水平和骨干教师的业务水平。每年举办园长和教师的县级培训,每5年完成一轮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全员培训。
(四)规范管理,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严格执行托幼园所准入制度。教育部门负责全县各类幼儿园办园许可审批,并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公办幼儿园的机构审批。民政部门及时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要对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并予以取缔,教育、公安、综治、城管等部门予以配合,同时教育部门要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依法治教、依法办园。突出素质启蒙教育,注重幼儿的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禁止任何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坚决克服幼儿教育小学化、学科化倾向。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县教研室要配备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要建立城乡幼儿园“结对共建”制度,实现优质资源共享。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强化托幼园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学前教育坚持“就近招生,就近入园”原则。幼儿园原则上不允许用接送车接送幼儿,需要用接送车接送幼儿的需按有关规定报公安、交通、教育等相关部门批准。幼儿园的安全防范设施作为办园审批的前置条件,并列入年检的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维护托幼园所的安全。要落实托幼园所安全责任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监管,加强流行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防控工作;加强幼儿安全、卫生等应急防治教育,通过游戏活动等让幼儿了解日常基本安全卫生等知识,掌握意外事件发生时的避险和自救的方法,增强幼儿自我防患意识和能力,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保证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办学等级,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托幼园所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幼园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托幼园所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后执行。
(五)加强领导,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将学前规划的编制纳入县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出生人口和发展要求,抓住新农村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调整的契机,抓紧制定完善学前教育园校规划布局,并努力推进各种层次的幼儿园标准化建设,特别要编制好-年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扶持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一审核学前教育的办学资质。承担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认定制度。设立专门内设机构,对学前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定标准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负责公办幼儿园机构的审批和撤销。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托幼园所的布局和规模,组织编制托幼园所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学前教育用地布局;在城镇改建和小区建设中,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托幼园所;制定小区配套托幼园所的建设审批、验收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小区配套托幼园所的建设管理;对新办的幼儿园出具房舍安全检查合格证。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好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交管部门负责接送幼儿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幼儿园依法进行消防监督和管理,对新建幼儿园进行消防设计年审和竣工验收工作,对新办的幼儿园出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民办幼儿园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管理,对不符规定的民办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以及在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工作。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居委会和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居委会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六)营造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充分利用电视、定南通讯等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学前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有关政策,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了解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提高对学前教育重要性、规律性的认知、认同,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我县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