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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开发利用我县钨矿资源,调整和优化钨业结构,加快将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根据《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府厅字号)和《年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府厅字号)、《州市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市府办发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整顿和规范我县钨矿资源开采加工秩序,确保全县钨矿资源开发秩序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控制资源、深度加工、做大产业”的要求,依靠优势资源,控制开采加工总量;实施计划生产,控制产品流向;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加快发展深加工项目,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形成产业集群,做大做强钨产业;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降低资源耗竭速度,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使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我县矿业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矿山开采秩序整治
1、蒲萝合铜钨矿和夹湖峇钨矿矿区的整治。⑴企业应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严格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组织开采,根据《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府厅字[74号)文件规定,一个矿山原则上只保留一套开采系统,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布置的探矿窿道应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合理摆布。⑵现有坑口全面进行停产整顿,重新规范坑口的设置。坑口必须按《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设置,由采矿权人向县钨业领导小组申报备案登记并核准,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凭钨业领导小组的核准意见提供火工产品及供电。未经领导小组核准的坑口,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⑶矿山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产,并严格按照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开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环水保治理方案,对污染严重,破坏环境,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坑口坚决予以取缔;矿山及坑口须每季度向钨业办如实提供井下工程实测图。
2、黄花坳和岗鼓山矿区的整治。关闭黄花坳矿区内所有非法窿口,拆除水、电等生产、生活设施,清理民工下山;加大对岗鼓山矿区的巡查力度,依法制止非法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对涉钨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对安基山九曲、渡江宝莲山和汶龙石板山三个探矿权进行全面清查,对非法转让探矿权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及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有偿处置探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予以处罚。探矿权人必须加大投入,加快探矿工作进度,尽快取得探矿成果,申请办理采矿权。
(二)加工秩序整治
1、为使矿山达到综合回收率的要求,每个矿山应设立一个选矿车间,经批准设置了多个坑口的,应尽可能合作建设一个选矿车间。确需单独设立选矿车间的,应向钨业办申请,由钨业办报钨业领导小组审批。矿山或坑口设立选矿车间的应由矿山向钨业办申报,由钨业办再报钨业领导小组批准。
2、已取得加工资格证的泰运、兴利、宏源三个钨砂加工经营单位可分别设立一个钨砂精选加工厂,并报钨业办备案。
3、对外招商,发展钨深加工项目。原则上全县只新建一个深加工项目,加工深度从ATP逐步升级。为保证该企业的原料供应,全县钨砂实行流向控制。
4、全面清理和取缔未经批准设立的钨砂选矿点。
(三)经营秩序整治
1、重新核查泰运、兴利、宏源三个钨砂经营单位证照,加强台帐管理,建立产品进出库登记管理制度和准运证制度。
2、在黄花坳矿区、仙人岩矿区各设1个零砂收购站,收购站的经营权由县招投标中心会同钨业办组织泰运、兴利、宏源三个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招标竞争取得。
3、矿产品稽查大队和钨业办应加强巡查,严厉查处和打击无证非法经营钨砂行为。
三、整治措施
1、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以规划为龙头,加强规划调控,严格规划管理,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合理布局采矿生产企业,实行生产配额制度和产品流向控制制度,合理制定采矿、加工、深加工企业行业标准,合理规划产业结构和规模,持续发展钨业经济。
2、加强监管,规范秩序。依法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无证加工、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设计方案组织生产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坚决打击扰乱矿业秩序,造成安全隐患及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钨矿生产经营秩序。
3、组建队伍,明确职责。组建一支综合素质好、作风过硬的监管队伍,设立蒲萝合、仙人岩和峇钨矿三个检查站和一支巡查队,对黄花坳、蒲萝合和峇钨矿矿区开采秩序进行监管;检查站负责矿产品过站的检查、登记、查验和放行;巡查队对矿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缴交税费情况进行稽查,对矿产品生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稽查全县范围内非法采钨和违法运销钨砂行为。
4、强化征管,合理收费。矿山企业及加工点须建立生产销售台帐,销售钨砂等矿产品时须向钨业办提出申请,由钨业办监管装运。钨业办受国税、地税、国土、环保、水保、工商等部门委托代征各项税费,税费的标准由钨业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协调制定,并可视市场情况进行调整。钨矿业主办理放行时,钨业办按实际重量收缴税费后办理准运手续,各检查站凭准运证放行钨砂产品。建立举报制度,鼓励举报,举报奖励可参照县稀土产品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钨业领导小组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到钨矿征费。
四、有关要求
1、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县规范和整治钨矿开采加工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钨业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钨矿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组织督查组对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展钨矿资源整合的情况进行督查。县钨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钨业办),钨业办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依法履行钨矿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税费征管等职责。原设县经贸委的县钨砂办和原设汶龙镇政府的黄花坳矿区整治办公室同时予以撤销,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工作、资料、财产移交。
2、明确职责,协调配合。整合工作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其它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对整治后矿山的审批、生产能力核定、安全条件审核及有关证照变更登记;环保部门要及时对整治后的矿山开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非法钨矿开采加工的排查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乡镇未经钨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不得擅自签约允许钨矿的开采、加工;监察机关要对整治的全过程进行监察,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3、把握政策,创优环境。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拟整治的矿区实行先停后整,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全面推进钨矿开采加工秩序整治。对整治后保留的矿山开采企业在坑口设置申报过程中,优先审批,优先办理。
4、严格标准,认真验收。钨矿开采加工秩序整治工作必须达到布局优化、生产规模和资源利用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等要求。整治工作结束后由钨业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整治,限期达到整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