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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文物保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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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文物保护意见

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文物安全,传承和发扬优秀民族文化,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1、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已逐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优良平台,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提升区域知名度的有效手段,在促进地方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作用越来越重要。保护好、管理好、发挥好境内文物的作用,是各部门、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定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审视和定位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摆正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大管理力度,强化保护措施。

2、我市境内文物众多,目前全市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5处,其中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鹰潭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贵溪市级文保单位25处(其中有两处正在申报省级)。博物馆馆藏文物916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1件;二级文物22件,三级文物50件。加强我市文物工作,有利于挖掘贵溪的历史文化底蕴,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有利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更有利于推动我市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二、政府主导,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规定

各乡(镇、街办)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号)精神,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

1、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乡(镇、街办)应在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认真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就文物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博物馆、文物库房、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制定出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2、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乡(镇)在编制和调整乡镇建设规划时,在开展新农村建设中,应组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乡镇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审查。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和保护作为乡镇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项目审批前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塘湾镇、耳口乡曾家村等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必须保持原有的总体格局和传统风貌。

3、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街办)应将文物保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按照《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含文物维修、文物收购经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涉及有关市级(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博物馆的旅游开放点,其门票收入由市级文物管理所提取文物保护经费,用于当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鼓励通过损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要设立文物保护奖励基金,对文物保护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文物保护要纳入体制改革。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设立的保护管理机构,未经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移交非文物部门管理,不得下放管理权属。凡未经依法批准的,一律维持原有的管理体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管所、博物馆等单位应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5、文物保护要纳入领导责任制。各乡(镇、街办应健全、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除指定专人分管文物工作外,还应将文物保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内容之一。对出现损害文物的事件,除应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外,同时应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

三、守土有责,确保文物安全

1、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文物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各级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博物馆要加强文物库房的防盗报警、防腐、防损坏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认真落实“保护范围、保护标志、记录档案、保护组织”四有规定,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看护员保护网络。对暂没有级别鉴定,但具有一定价值的零散文物,文物行政部门要集中进行保护。

2、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类工程建设应尽量避开文物保护区,凡涉及文物保护方面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文物管理部门进行文物勘探和调查工作。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选址等,要充分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宗教、园林、旅游区对其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修缮,应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和维修方案,必须征得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实施。在工程建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遇有重要发现,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侵占出土文物。因不及时报告造成文物灭失、毁损或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理利用,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1、文物工作要坚持以保护为主,同时要注重开发利用,力求在保护中求得发展,在发展中实现更好的保护。要充分发挥我市文物资源得天独厚的优势,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文物利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促进以文物为依托的文物旅游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文物仿复制品及文物工艺生产,开展“以文补文”和“多业补文”活动。

2、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利用。凡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必须经省、市两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论证。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用途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报批。将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旅游场所,必须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五、强化管理,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1、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互联网、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在法规允许的框架内积极做好文物宣传工作,通过专题报道、拍摄专题片等形式加强对文物法律法规、我市文物资源、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2、要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盗掘古墓葬、盗挖古文化遗址、盗卖石刻等恶性文物犯罪行为。重点查处违法的文物破坏案件,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追缴的被盗文物要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收藏和处理,严禁以经济处罚替代刑事处罚。海事、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走私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3、加强对文物交易市场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文物经营活动,规范文物拍卖活动,实行文物市场行政许可制度,对文物经营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私人收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出售给国家批准的文物收藏单位或文物收购单位,严禁私自买给国外或境外人员。

六、完善机构,加强文物管理队伍建设

1、市政府设立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文广新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房管局、土管局、规划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林业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文物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健全和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协调,共同担负起文物保护职责。各乡(镇、街办)场以及有关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分别设置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和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领导小组;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经政府登记公布的文物点,应指定或聘请专人管理。各地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及保护员名单必须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加强文物工作队伍和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注重高层次专业人员和兼通行政管理、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现代科技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要切实解决文物行政执法人员编制,要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面提高文物工作队伍的素质。要不断完善县、乡、村文物信息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