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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力量和重要载体。为营造我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政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县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建设为中心,以招商引资为重点,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因地制宜建基地,合理布局抓龙头,依靠科技提质量,网络营销拓市场,逐步实现农产品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由传统加工工艺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转变,由小批量加工向适度规模生产转变,全面提高我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村经济整体素质。
(二)发展目标。通过几年时间努力,到年,全县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年销售收入30亿元,年加工出口创汇达5000万美元以上,建成1—2个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业园区,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中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1家、5亿元以上的企业2家,培植3—5个省级名牌和国家级名牌,农产品商品转化率达到60%以上。
(三)发展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普及初加工,突破深加工,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2.坚持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原则。改善投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向农产品加工领域合理有序流动,努力争取金融部门扩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投入。
3.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按照市场需求,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
4.坚持与基地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建设保持我县苎麻、杨树、珍珠等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相适应的原料基地。
5.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加工企业、原料基地和农村合作组织协调发展,资源、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重点
(一)粮油精深加工。重点发展以稻谷为主的粮食加工和以菜籽、茶籽、花生为主的油料加工,推广大米配米、调质技术,开发精米加工新技术,开发粮油功能食品和营养方便食品。
(二)棉麻精深加工。主攻高支纱和开发麻棉、麻毛、麻织、麻涤、竹纤等新品种及相关配套生产技术,着眼在染整和服装加工上争得突破。
(三)林产品加工。重点发展指接拼板、板材加工、装饰材料、实木地板、缝纫机台板、家俱制造、竹制品开发。
(四)畜禽水产品加工。重点发展特色小水产精深加工及配套产业,大力发展猪、牛、羊、鸡、鸭等畜禽深加工产品开发,扩展海外市场。
(五)珍珠加工。重点发展珍珠饰品,医药、美容、保健及建筑装饰等精加工、高科技产品开发。
(六)果蔬加工。重点发展果蔬汁、果蔬罐头产品;搞好盐渍食品、脱水蔬菜、保健蔬菜、野生茶叶等深加工。
三、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
1.专项扶持。在农业项目资金中,设立农产品加工扶持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农产品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农业法》的要求,财政对农业投入法定增长部分,除农口部门事业费等刚性支出外,主要用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及基地建设。
2.引导扶持。从2007年起县财政每年设立30—50万元引导扶持资金,由农业产业化及相关部门突出引导扶持带动力强、关联度高、产能大、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明显的优势资源产业和重点项目,近3—5年突出引导扶持珍珠、畜禽、水产、果蔬加工和花卉苗木基地的建设。
3.项目扶持。对发展前景好、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县财政、县农业产业化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扶持资金。
4.贴息扶持。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贴息。境外投资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成投产后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50%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长期限为3年。
5.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协会。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和经营范围、管理规范、会员200人以上、联系农户500户以上,且产业经济效益显著的农业协会奖前5名,每个奖5000元。
6.创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企业品牌,其奖励办法,按照县有关品牌创建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7.发展休闲农业产业(农庄、农家乐)。经省休闲农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三、四、五星农业企业,享受县、市、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待遇及奖励。
(二)税收扶持
8.农产品加工企业应依法纳税,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按纳税额的2%奖励企业;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纳税额的3%奖励;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5%奖励。其中20%的奖励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9.对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得已征县本级所得税三年内全额奖给企业,具体享受范围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执行。
10.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依法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根据《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的规定执行。
11.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料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同等待遇,免征增值税。
12.获得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分别五年、三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
(三)收费减免
13.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依法予以优先审批。
14.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建设过程中申请行政许可新产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本级的全免,部门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具体标准按规费价目表执行。
(四)信贷服务
15.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服务力度,要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在企业逐步落实主办银行制度,确定授信额度,派驻客户经理,加强资金运用的监管,创新金融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机制。农业发展银行汉寿县支行要落实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对象范围的批复》(银监复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产业化企业的扶持,其它各商业银行要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积极开展信贷服务,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落实好中、小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担保公司。
四、切实加强领导
成立汉寿县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处理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乡镇企业局。县人民政府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纳入对乡镇(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县级领导联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增农产品加工规模企业制度。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优化服务,共同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