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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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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及税费征管,让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财贸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定点办),定点办设在县商务局。定点办主要职责是:向县政府提出城乡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向县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负责城区屠宰厂管理和市场稽查;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区)屠宰市场进行稽查,协助乡镇(区)查处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重大违法事件,指导乡镇(区)规范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对全县生猪屠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财税工作的负责人主抓,在县定点办的组织指导下,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的生猪定点屠宰目标管理计划。

二、管理体制

(一)实行屠宰经营与监督管理分离,严禁聘请社会闲杂人员执法;

(二)县商务局及定点办负责龙阳镇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生猪定点屠宰税费管理任务。

(三)其他乡镇(区)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区)牵头,组织当地工商、畜牧检疫、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生猪定点屠宰税费目标管理计划。

三、税费征收标准

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税费征收最高限额68元/头(含代宰费、寄存费)。其中:国税25.5元、地税13.5元、工商市场管理和屠宰稽查费8元、畜牧检疫费5元、加工服务费8元、代宰费6元(需代宰的)、寄存费2元/天(需寄存的)。任何单位不得另征(收)其他税费,也不得搭车收费。

四、税费征收及管理

(一)生猪定点屠宰税费统一使用县财政局票据。为避免出现多头收费、乱收费,生猪定点屠宰税费实行标准限额、统一征收、目标管理、包干上解的方式。由目标责任单位按征收标准统一征收后,并按如下标准及时上交县农税局定点屠宰税费专户(内部实行目标管理一次性收取税费的必须一次性上解入库)。龙阳镇区域按年生猪定点屠宰目标任务每头43元包干上解,余下每头25元由县商务局及定点办、宰厂自主使用;其他乡镇(区)按年生猪定点屠宰目标任务每头48元包干上解,余下每头20元由乡镇(区)(含宰厂)自主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压解、截留和挪用屠宰税费,也不得以任何票据顶抵入库。

(二)生猪定点屠宰包干上缴的税费由县农税局统一管理,按分配标准分解拨付相关部门。

(三)生猪定点屠宰税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对上缴任务包干负责,超收全留、短收全赔。其中,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超任务计划部分的检疫费由县商务局与县畜牧水产局按实结算。

(四)对提前足额入库的单位实行政府奖励,乡镇(区)6月底完成全年任务的按每头2元奖励(不得以奖抵交)。龙阳镇区域按季完成任务,不再给奖。

(五)对县工商局等主要执法单位查处乡镇(区)市场白板肉、病死猪肉案件县政府将给予奖励。

五、强化责任

(一)县商务局要加强对定点办的具体领导与管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切实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加大猪肉市场稽查力

度,确保广大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肉”。

(二)各乡镇(区)要切实负责本区域的生猪定点屠宰和税费征管,加强边界市场管理,落实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不得随意降低标准,造成本单位赔垫生猪定点屠宰税费。

(三)生猪定点屠宰各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因税费代征代缴而忽视自身的职能。县畜牧检疫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的检疫工作,确保“病害”猪肉不流入市场。县工商、公安、税务、卫生防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工作,积极主动处理生猪定点屠宰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

(四)本意见从年元月起实行,原则上三年不变。如果上级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有新的政策出台则以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