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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引导住房开发建设和消费,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办发[]18号)及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房地产市场
(一)坚决打击无资质开发。规划、国土、建设、工商和房地产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制止和查处违规房地产开发行为。对已建成的违规开发项目,由县房地产局组织全面清理,并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严禁党政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和私人建房。党政机关及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在机关院落建家属房。禁止拆迁户安置宅基地受让方从事变相房地产开发或集资联建等私人建房行为。临街已出让土地属于6间联建的,只能在县政府指定的开发路段和区域进行,且必须先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同意。对党政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或变相集资建房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严肃查处。
(三)严格规范县城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在县城规划区域内,严禁“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村民分散建房。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社区和村场按照整体规划要求,制定村民建房规划,引导村民在居民点按规划设计要求有序建房,并会同规划、国土、房地产部门严格按照“一户一基”的政策要求,在规划详规范围内,从严审查建房对象的资格,禁止非本村村民在本村建房。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管。县房地产、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注册资金的审核管理,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关。凡资金实力不够、信誉度不高或有其它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允许在我县执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预售,不得接受消费者的认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订金)或预付款,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县房地产部门应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阳市商品房预销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尽快制定和落实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优化投资环境
(五)完善城市配套建设。加快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功能。凡成规模开发的小区,相关部门应当为项目开发和业主入住创造条件,协调完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医疗、教育、商业网点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六)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国土部门要按照适度从紧的土地供应原则和熟地出让的原则,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对未完成拆迁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加大拆迁力度,加快腾地,促进已审批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七)优化项目施工环境。严格执行开发项目社会环境责任制,凡欺行霸市、索拿卡要、强揽工程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党委、政府组织查处。项目施工环境治理纳入年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风评议和社会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扰乱项目建设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开放建设项目服务领域。依附行政审批的服务项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部门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指定提供工程咨询、土地转让、施工图审查、消防设备采购、规划信息服务、房地产评估、防雷检测等经营服务。法律法规要求指定购买和服务的,其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从严核定标准。
(九)建立房地产项目统一竣工验收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交验收申请,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消防、规划、建设等部门进行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相关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任何部门不得单独组织进行验收。县优化办对各部门落实验收制度情况要加强监督。
三、规范税费收取
(十)严格规范规费收取的项目和标准。县物价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各项涉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和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制定收费卡,由县政府审定后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卡缴费,确保涉房收费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减收费标准,确需减免的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十一)营造宽松的税费环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不得在商品房预售前收取。适当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负担。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从年1月1日起,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新项目,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二)降低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比例。从年1月1日起,项目资本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比例从35%降至12%(其中项目资本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6%)。
四、促进住房消费和保障
(十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将住房保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确保责任、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快县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在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县级财政要加大投入,采取以新建为主、存量市场筹集为辅的办法解决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县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要加大住房租赁补贴的力度,其中住房租赁补贴每年要达到1000户以上,实物配租保障不低于100户。
(十四)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努力提高个贷额度,扩大贷款规模,延长贷款期限,积极扶持干部职工改善住房条件。
(十五)落实个人住房信贷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自住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调整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支持长期在县城稳定就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工贷款买房。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住房以及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本县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其贷款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优惠政策。
(十六)降低交易税费。自年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被拆迁人购置住宅,其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交易契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下调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十七)妥善处理办证遗留问题。采取特殊政策,在确保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解决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办证遗留问题。缺少办证相关资料的项目,由消防、规划、建设、房地产部门简化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协调服务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房地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办、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地税局、电力局、环保局、人防办、人民银行、物价局、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局等部门
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及时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各部门的手续办理、收费行为等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约束和规范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和服务行为。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对各相关部门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和惩治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十九)强化住房建设计划的调控作用。县发改局要会同建设、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速度,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近3年年度计划面积应控制在10万平方米以内)。县规划委员会要在年初将年度计划指标根据房屋高、中、低不同的需求层次分解到各个开发建设项目,并通过土地的限量供应和规划报建手续来有效调节住房供应总量和结构,保持我县住房供需总体平衡。
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十)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制度。县房地产、统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制度,加强对市场资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加强房地产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全面、及时、准确地房地产市场信息。
(二十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国家房地产业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我县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合理引导住房投资和消费。每年可不定期举办1-2次房地产交易展示会,通过有效引导,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实施。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市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