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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煤矿是我县唯一一家国有煤矿,目前已重新换发了采矿许可证,进入恢复生产阶段,为合理开发利用好我县煤炭资源,保障和促进曙光煤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品税费征收行为的通知》、《州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矿业秩序与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曙光煤矿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要求,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达到曙光煤矿生产合法、安全、环保、有序的目的,即无非法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现象,无阻工闹事等影响矿业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无重大煤矿安全及环境污染事故,实现企业增效和财政增收。
二、基本原则
1.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有利于煤炭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
3.有利于实施有效的矿区管理。
三、管理形式
将文明煤矿区的税费征管、矿业秩序维护、安全监管、日常管理等管理职能移交给文明乡政府行使,由文明乡政府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县经济局作为曙光煤矿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不变,原曙光煤矿租赁承包合同移交文明乡政府,文明乡政府与业主重新签订有关合同。县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税费征管办、国资中心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主要任务
1.尽快办理“二证一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取得曙光煤矿的合法开采资格。
2.协助文明乡制定煤矿资源整合方案,实现曙光煤矿矿区扩界。
3.按规定督促曙光煤矿承包业主及时上缴煤矿维简费。
以上三项任务由县经济局牵头办理完成。
4.以合法形式确定煤矿资源开采业主。2007年必须具备3万吨产量的开采水平,并以此为条件变更或重新建立煤矿区开采合同关系。
5.加大对无证、乱采滥挖等非法采煤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和协助业主建立矿区保安队伍,保证矿区安全秩序。
6.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与矿业主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7.搞好环境影响评估,办理好排污许可证,抓实“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确保矿山“三废”达标排放。
8.组建队伍,严格管理,对煤炭资源实施税费集中征管。
9.协调好当地村组、群众的关系,大力打击煤矿区阻工闹事等影响业主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0.督促和协助业主办理矿山用地,及时上缴地质灾害备用金,并办好其它部门所需的相关手续。
11.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组织生产依法、安全、环保、规范。
以上八项任务由文明乡为主,县直各职能部门配合完成。
五、税费征管
1.煤炭税费征收项目为: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安全监测费、防洪保安资金、排污费、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森林植被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2.征收标准:按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参照市场销售价行情和邻县标准,煤炭产品按40元/吨计征,若按核定产量年内一次性缴纳按35元/吨计征,半年为期缴纳的,按38元/吨计征。由财政局定期与文明乡结算。
3.征管办法:由文明乡政府对曙光煤矿的产品税费实行集中征管,具体征管办法及相关事宜由文明乡政府负责组织,县税费征管办进行指导。
六、税费分配
由于将曙光煤矿管理的一些具体职责委托文明乡政府执行,对文明乡的煤炭税费分配实行重点倾斜。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返还给文明乡政府,补贴该乡征管费用,其中5%上交县矿业秩序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煤矿区矿业秩序集中整治经费;50%归县级财政所得。考虑到文明乡建设税费征管站等实际情况,2007年税费分配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60%返还给文明乡政府。
七、本意见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八、未尽事宜按《县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