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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业协会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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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业协会发展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号)、《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要求,加快促进全市行业协会发展,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机构健全、结构合理、行为规范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行业协会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措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二、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

(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依法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方向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切实履行好行业服务职能。行业协会要以服务为宗旨,切实为企业、行业、会员提供各方面的服务。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防患市场风险;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积极组织市内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客观公正地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三)强化行业自律职能。行业协会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自身和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反对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在维护行业产业利益和支持参与市场竞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组织行业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

(一)实行政会公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

(二)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要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系,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三)调整、优化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估体系,定期跟踪评估,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行业协会之间可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创造条件,重点鼓励和支持优势产业、新兴行业、特色行业的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要围绕全市产业规划,加快培育和组建一批有影响力和有实力的行业协会,突出抓好能源、建材、有色金属加工、食品工业、农林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协会的发展。鼓励和扶持与企业联系紧密的中小行业协会的发展,增大实体经济类协会比例。对行业代表性差、专业权威性低、行业分布不合理、职能交叉重复、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采取注销、合并重组、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清理和规范,提高行业协会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协会工作人员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市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建立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外交流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对外交往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利益。

五、构建行业协会发展保障体系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大胆创新,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建立政府资助行业协会发展机制。在市域内发展的主导产业、重点行业、新兴产业中新组建或重组的行业协会,其启动经费不足的,可给予一次性补助。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行业协会组织重大公益性活动,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市财政等部门要指导行业协会规范财务、票据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三)健全征询沟通机制。各部门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各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举行的各类听证会,凡涉及行业利益的,应邀请行业协会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