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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违规行为整治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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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违规行为整治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县城区房地产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县城市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区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的时间

年9月27日~年9月30日。

二、集中整治的内容及重点

(一)集中整治的内容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领域的用地、规划、建筑、交易、房屋出售、办理权属证件、税费征缴等环节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集中整治的重点

1.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包括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行为。

2.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包括不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提高建筑容积率、批少建多或批低建高等变更规划设计方案的行为,以及擅自变更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违规使用人防设施的行为。

3.无证施工、无资质开发、无证销售的行为。包括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无资质开发商品房、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私自售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非法转让等行为。

4.恶意偷、逃、拖欠土地或房地产国家税费的行为。包括不按出让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恶意拖欠土地出让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不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不及时申报缴纳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税费,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偷逃国家税费等行为。

5.其他严重影响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建设行为。

三、组织领导

成立城区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治办”),办公地点设在县城管局原办公楼(县建设局院内),具体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搞好调查摸底。年10月16日~年10月31日,县整治办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据实申报,如谎报建房年限,经群众举报,由土木协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核实,其鉴定费用由建设单位、个人或房主承担。

(二)开展自查自纠。年11月1日至年11月2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年11月20日前到县整治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缴纳有关税费,主动予以纠正。从年11月21日起,县整治办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县城区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该拆除的坚决依法拆除,该查封的坚决依法查封,该追缴税费的坚决依法追缴到位。符合规划要求的非法建筑单位、个人或房主,凡在年9月30日前到县整治办主动接受处理的,按《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城区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县城区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政办发号)中明确的相应标准予以处理。从年10月1日起,未接受处理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当年房地产市场价格及《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发号)中确定的标准,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到位。

(三)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今后,要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和建设行为管理,严格执行“三个控制”(严格控制土地,原则上不搞行政划拨土地;严格控制私人建房;严格控制以单位名义建职工住房)和“三不原则”(个人联建房原则上不批,城区居民拆旧建新房原则上不批,单位划拨地房地产开发原则上不批)。广大群众要积极配合集中整治工作,发现县城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及时向县整治办举报对在集中整治工作中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