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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促进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政发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含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下同)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二、适用对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享受该组织权益的,因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需要补偿安置的农业人口(含转为城镇户口居民,不含空、挂户口,下同)。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安置方式
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集中统规新建(以下简称统建房)、限价房安置三种方式。每户拆迁安置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由政府(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围。
2.统建房安置方式。由政府(拆迁人)或者委托有质的开发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统建安置房。被拆迁人按当年建设成本价每人可购买建筑面积120㎡的安置房。
3.限价房安置方式。由政府(拆迁人)确定开发商,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开发建设限价房,限价房价格由政府每年确定并公布。被拆迁人每人可以自主选择购买建筑面积120㎡的限价房安置。
(二)安置补助
1.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其拆迁房屋按《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政发号)文件规定的征购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后,再按人均建筑面积120㎡的安置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补助。
2.实行购买统建房或限价房安置的,按人均建筑面积120㎡的安置房面积购房指标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购房补助。
实行购买统建房或限价房安置的,其原房屋拆迁按《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政发号)文件规定的自拆自建标准给予补偿。由市国土源部门依法按程序供地,统建房报建手续中的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含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检测费、安监费)均减半征收(人防、劳保费除外),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的50%收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
(三)奖励补助
1.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腾地的,给予每平方米(拆除合法房屋正房面积)150元的奖励补助。
2.独生子女户享受政策,选择购买统建房或限价房安置的,其独生子女(凭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证明)增加建筑面积40㎡的购房指标,并享受每平方米400元的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每平方米1200元标准增加建筑面积40㎡安置面积补助。
(四)其它
1.城市规划区内的个别区域在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对有宅基地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也可选择自拆自建安置。其安置地按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法执行,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安置地的“三通一平”及相关建房审批手续的办理由拆迁人负责。选择自拆自建安置的仍按《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政号)文件规定的自拆自建标准补偿。
2.非农业户口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属依法继承合法房产的(含非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前的合法建筑),其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按《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政发号)文件规定的征购标准补偿,不另给予安置政策,不享受购房面积和购房补助。按期拆迁腾地的,享受拆迁奖励补助。
3.非农业户口到农村租地或购地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及其设施,视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4.在年12月31日前已确定安置方式的集中安置区仍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政号)文件规定执行。已征地但未拆迁和安置建房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5.原已确定作为征购补偿,但未拆迁,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仍按《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政发号)文件规定的征购补偿标准执行。
6.本实施意见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政发〔〕13号)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其它继续执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政发号)文件。对城市规划区外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政发号)文件规定和参照《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政发号)文件执行。
7.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按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执行。
8.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日期以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为基准。
四、本实施意见(试行)由市国土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试行)从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