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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号)、《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政发〔〕6号)和《化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化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政发〔〕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我市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实现人防“十二五”规划目标,达到“两防一体化”的目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形势下推进我市人民防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组织领导
(一)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人民防空工作第一责任人,将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一起部署和考核。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一次以上人民防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履行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交通、教育、经信、物价、房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人民防空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二、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
(一)加强人防工程的规划。“十二五”期间,由市人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编制完成我市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总体规模、布局、工程项目和实施步骤进行编制,明确人防工程的位置、规模、防护标准、战时及平时用途,对城市修建地下停车场、商场、过街道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提出人防防护要求。要将市人防部门列为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征求市人防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工业园区人防工程建设应与园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建制镇应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并逐步实施。
(二)规范人防工程的审批管理。市人防部门参与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人防工程的项目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入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坚持人防工程前置审批,市发改、国土、住建、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涉及人防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房地产开发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在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必须取得市人防部门的审查意见。市人防部门要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定点“特殊控制要求”内容的审查,参加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审查。未经市人防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划、住建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市人防部门未出具认可文件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不得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对违反规定批准和办理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缴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在黔城城市规划区和安江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按照国家、省、化市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或改造民用建筑项目,要严格按照人防法规政策要求带头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旧住宅区整治、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住房、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必须且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以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由拒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建设标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得违规以收代建。建筑面积达到相应规模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申请易地建设的,应按规定的级次报化市人防部门和省人防部门备案。确因地质、地形条件限制,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或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等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做好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重要经济目标区凡涉及到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要征求市人防部门意见。
三、加强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
(一)加大财政对人民防空建设投入力度,确保人民防空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将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要。
(二)规范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和管理。按照政发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进行规范调整。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价费号)规定标准的60%计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人防部门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不得违规减免、平调、调控、截留和挪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核和认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性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杜绝商品房建设享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市人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纠正各种违规减免行为,落实补建补缴措施。
(三)严格人防专项经费的使用。人防专项经费严格按照专款专用要求,用于人防专业队伍建设、人防通信警报、电台、防灾防化器材、移动警报车辆、人防演练、培训、信息化建设和人防重点工程以及人防必需办公经费等方面。
(四)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项目审批、设计审批、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对不符合建设质量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抗力等级6级以上)和附建式人防工程,要提出整改要求,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加强工程维护。加强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和维护管理,公用人防工程由市级人防部门维护管理。居民住宅小区的人防地下室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管理,其他防空地下室由工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单位维护管理,接受人防部门监督检查。
(三)加强拆除报废管理。从严控制人防工程的拆除和报废,对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和报废的人防工程,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拆除、报废单位负责补建或补偿,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导致人防工程报废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回填或加固的费用;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和使用价值不高的早期人防工程,要编制拆除报废规划,逐年实施。
五、抓好人民防空指挥和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防空警报和人防指挥工程建设。按照上级人防部门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加强防空警报建设和管理,提高警报报知能力和覆盖面。将市人防指挥工程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人防地面指挥所(人防应急指挥中心)、机动指挥所建设,完善人防指挥平台。人防指挥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加强人口疏散地域建设。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修建集疏散、应急指挥、专业队训练和防空防灾与教育功能于一体的人防疏散基地。市人防部门负责选址、规划和要素建设,市国土部门负责供地,市发改、规划、住建、房产、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环保、通信等部门按照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积极支持搞好配套建设。
(三)抓好群众防灾防空一体化组织建设。市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武装部依法在有关单位分别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伪装隐蔽、通信和交通运输等群众防空组织。各类专业队伍要统一编组,按纲施训,确保随时能执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四)积极开展城市防空防灾演练。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空防灾训练演练,检验和完善城市防空防灾方案,提高全市干部的组织指挥能力和群众防空防灾技能,增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
六、支持开发利用人防工程
(一)投资融资。支持和吸引社会资金建设除指挥工程等保密项目以外的人防工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充分利用城市公共用地,结合完善城市功能,大力开发社会性人防工程。鼓励以租赁、入股等形式盘活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提高综合效益。
(二)政策支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建设要与防灾应急建设相结合。各部门要以人防地面指挥所、人防机动指挥所和人防疏散基地为平台,整合应急救援和指挥自动化资源,利用人防战备资源服务应急管理,推动人防与民防并轨,逐步实现防空防灾一体化。
七、抓好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一)依法建立健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完善落实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市人防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人防“准军事化”机关建设,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按照上级要求统一着装,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人防系统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规范人防执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广泛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高对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市广电、司法、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普法宣传教育,纳入机关、党校、学校教育内容,并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确保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