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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发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的意见》(十政发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步伐,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服务“三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加快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新农村综合服务体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使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服务“三农”、助农增收,全面实施“服务立社、项目强社、网络兴社、开放办社”发展战略,夯实基础,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构建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力争到2015年以前,使全市综合服务社覆盖率达到70%以上。
二、积极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网络。根据市场要求和农民购物需要,加快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配送服务体系建设,组建农资配送中心,对农资经营网点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要求建设农资放心店。市供销合作社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农资市场的管理和整治,防止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流入市场。
(四)加快建设农副产品购销服务网络。加强农产品市场开发,积极开办标准化的市、乡(镇)两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快完善冷藏、仓储、运输、零售终端设施。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抓好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引进和推动大型农产品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专业大户等建立直接的采购关系,提高农产品的流通效益。
(五)加快建设农村日用消费品配送服务网络。支持供销社整合现有经营网点,联合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建立和完善市级配送中心,提高配送服务质量。切实加强日用消费品网络体系建设,逐步健全乡(镇)超市、村农家超市(便民店、农家店)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为农民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
(六)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建设节约型、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供销合作社企业要积极开发循环经济项目,相关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报废汽车、废旧家电等回收拆解业务。完善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抓好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报废汽车拆解场地的统筹规划,按国家标准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服务网点和报废汽车拆解中心。
(七)加快建设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零售网点实行烟花爆竹点对点配送;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行为;承担本系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的采购、运输、储存、零售一体化经营网络建设。
三、积极构建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体系
(八)继续推进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利用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按照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要求,由市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实行科学规划,健康推进。各乡镇办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和移民安置点建设规划,制定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和现代文明向农村延伸。充分发挥村级“两委一社”(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社区综合服务社的作用,依托村部建设推进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实现村级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
(九)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供销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示范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
(十)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坚持开放办社,按照“新建与改建并举”的原则,用新的体制机制,逐步在部分乡镇恢复重建基层供销社。市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恢复重建)或改造的基层社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登记注册,市住建和国土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创办和重组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以及由供销合作社参办和领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基层社改制破产后的剩余资产由市供销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一)积极培育各类行业协会。加强供销社农资、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农产品营销等行业协会建设,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行业协调、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规范的行业运行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四、切实加强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领导和支持
(十二)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加快建立推进供销社改革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环境统筹发展的总体部局,纳入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已经明确适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好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凡国家和省对农业、国有商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除有特别规定外,均适用于供销社企业。
(十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年已核定的供销社系统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参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供销合作社的土地权属。对供销合作社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资金使用由市企改办和财政局统一监管,优先用于安置职工,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户籍、组织关系划转其本人所在社区统一管理。
(十四)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市财政按部门预算的编审原则,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市税务部门对供销社系统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支持供销社改制后剩余资产过户到社会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在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十五)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依照政策法规行使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加大重组盘活力度,进一步做大做强,落实企业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社战略,优化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结构,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