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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我市建设富裕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在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同时,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主题,以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和发展环境为重点,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
总体目标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统一、标准有别,法制保障、管理规范,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一个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二、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内容和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坚决克服以资金定人数的现象。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做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数据库,村(居)委会建立低保册,实行一户一档案,全面反映低保、其他专项救助情况,以及低保户生产生活变化情况,为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提供依据。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逐步实行微机联网。加强与失业保障制度的衔接,对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再就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制定切实可行的鼓励低保对象就业的政策,帮助低保对象劳动自救。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批程序,实行个人申请,村(居)委会集体评议推荐,乡镇(街道)救助所调查核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村(居)委会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对经批准的低保对象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以孤寡老人集中供养为突破口,探索社会养老救助新途径。各地要在县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创新,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计划。要加快农村敬老院和市、县(市)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的建设,改扩建、新建的农村敬老院不能少于40张床位,市、县(市)福利院不能少于100张床位。农村敬老院建设,要以中心乡镇为核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偏远小的乡镇可以打破乡镇区域界限,通过资产置换、资源整合等方式,组建敬老院;对无专人管理,床位在10张以下又无发展条件的破旧敬老院予以撤并。在供养保障上,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集中供养工作的经费投入,建立供养专项资金。对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所需经费,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理顺保障关系,健全保障机制,由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比例分担。乡镇、村集体筹集资金确有困难的,县(市、区)政府要予以解决。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及经费的保障仍按原渠道解决。在供养形式上,要按照自愿的原则,实行集中供养、政府买位供养和协议寄养相结合,使每个“五保”对象和“三无”人员都能得到稳定的保障。敬老院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每个敬老院要聘任一名专职院长,工作人员由院长按入住人员1:5至10的比例聘用,工资报酬在乡镇(街道)“五保”供养专项经费中列支。全市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的集中供养工作,除县按省集中供养试点要求外,其余县(市、区)要结合第三批“星光计划”项目的建设,尽快完成集中供养计划方案的制定和试点铺面工作。到年底(区)的集中供养率要达到70%以上,永嘉、洞头、平阳、文成、泰顺县的集中供养率要达到60%以上;年全市集中供养率力争达到80%以上,做到供养水平稳步提高、供养人员衣食无忧。
(三)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以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为契机,各县(市)要建立救助管理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办理本地外流乞讨人员的接回等工作。对因遭受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及时有效的临时救助。
(四)加快建立专项救助制度。建立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在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加快建立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和少数患特大病而陷于极度困难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各县(市、区)要出台社会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融入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为困难群体排忧解难。建立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制度。继续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帮助困难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扩大住房救助范围。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对困难群众住房提供救助,对已租住公房的城镇困难家庭要予以租金优惠;对住房困难的,要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尽快使困难家庭得到住房救助。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有效形式。从长远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当接轨城镇社保体系。近期,要先从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入手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养老保险“双低”办法,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或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办法。所需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多方筹资,实行专户管理。对被征地农民,只要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都要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五)完善社会互助制度。积极筹建县(市、区)慈善机构。还没有建立慈善机构的县(市、区),要在年内建立。慈善机构要广泛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汇集社会资金和物资,开展灵活的单项和个体救助,弥补政府政策未能涵盖的领域。要调动群众乐善好施,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使之成为政府对社会困难群众救助的必要补充。
(六)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工作运行网络。各地要认真贯彻浙政发号和浙政办发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各级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负责、社会各方参与、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工作网络体系。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服务机构,配置必要的人员,切实履行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贯彻落实各项帮扶救助政策。乡镇(街道)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普遍建立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原则上配备2—4名事业编制人员。统一负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已设立劳动保障所的乡镇(街道),其劳动保障所增挂社会救助服务所的牌子。村(居)委会要设立专门的工作站,指定专人负责。要做到对下一个口子,对上分别负责,实现经办机构、服务网络、活动设施和工作程序的便民化、规范化和集约化。
三、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党和政府维护群众利益的体现。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怀着对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齐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障救助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政治任务,列入工作重点。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各地都要建立健全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持研究和决定一些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深入调研、掌握实情、探求办法、解决问题。二要纳入目标管理。把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年终考核目标,实行责任分级落实,从机制上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领导到位。三要加强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列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的监查。对执行政策打折扣,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同年终考核挂钩,同各级干部的奖金挂钩,对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四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政府救助经费的投入。加大社会救助投入,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以保证各项政府救助政策的落实。要重视对救助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切实保证各类资金用于困难群众的救助。要改进救助方式,防止救助资金分散投入和多头使用。五要积极整合救助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推进这项工作,必须充分调动和聚合各方面力量。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群策群力,积极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去。六要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功能齐全、覆盖面广、规范透明的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功能和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各级政府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资金,加快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市、县两级年内要建成,县、乡镇(街道)两级信息系统在年底要全部进入微机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率先进行县、乡联网。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管理和服务,确保救助帮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