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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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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区委提出的打造“质量新”战略目标,全面完成镇党委、政府提出的2012年度各项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行政村干部工作管理,扎实做好村级各项工作,推进全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对各行政村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建立健全村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充分发挥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责任感,形成创业富民、创新强村、创先争优的氛围,为全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坚强的基层组织保证。

二、考核对象

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农业副社长、文书、妇女主任,以及按照“四定一聘”确定报酬职级的其他村干部。

三、考核内容

(一)工贸经济(占考核总分18%):由工贸办负责考核(详见附件1)。

(二)农业农村经济(占考核总分18%):由农业农村办负责考核(详见附件2)。

(三)村镇建设(占考核总分23%):由村镇建设办负责考核(详见附件3)。

(四)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占考核总分15%),包括组织、纪检、宣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工作,由党政办负责考核(详见附件4)。

(五)稳定工作(占考核总分10%),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7%)和信访工作(3%),由综治办负责考核(详见附件5、6)。

(六)文化旅游、公共卫生、计生工作(占考核总分12%),分文化旅游工作(5%)、公共卫生管理工作(3%)和计划生育工作(4%)、,由社会事务办负责考核(详见附件7、8、9)。

(七)民兵预备役、民政、社保、公共交易工作(占考核总分4%),包括民兵预备役(2%)、民政和社会保障(2%),由武装部和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考核(详见附件10)。

(十)附加分:行政村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酌情加分。

1.获镇级(含区局级)先进集体或创建项目达标的加0.5分。

2.获区级(含市局级)先进集体或创建项目达标的加1.5分。

3.获市级(含省厅级)及以上先进集体或创建项目达标的加3分。

4.同类项目连续获得多级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级计算。

5.同一村各类先进集体累计附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四、先进奖项

各行政村年终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分结果,作为评比镇级年度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依据。

设立基层党组织建设、农业生产、工贸经济、村镇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会事务、文化旅游、民兵工作等八项工作先进奖。其中工贸经济分设先进奖项另定。

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先进奖同时实行“五个一票否决制”,即:村级目标管理考核实绩列后三名的“一票否决”,发生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的“一票否决”,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票否决”,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一票否决”,村(单位)支部书记、村主任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一票否决”。

五、考核程序

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以年终各项工作完成实绩为评分依据。对经济量化指标考核,以2012年工业统计、农业统计年报资料为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监督检查;对非量化指标考核,以平时掌握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年终未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各办、各部门均不得组织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

年终先由各办、各部门将考核数据分类统计,再交党政办汇总,提出初步方案报镇党委、政府集体商量确定。各村考核总分作为村实绩考核部分计入村干部年终绩效考核奖金。

五、其他事项

(一)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项全部考核分,并视不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二)本考核办法由党政办会同相关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有新政策规定的,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后作相应调整。

本考核办法是对村干部2012年度的工作检验,各村干部要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任务,争取今年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