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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认真落实土地储备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规范土地征收、开发行为,根据国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和县政府《天台县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天政发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依法新征收土地、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的收购和储备。
第三条天台县土地收购和储备委员会为土地收储管理单位,负责土地储备的总体运作,做好土地储备的计划、开发、利用和供应的决策与土地收储资金的筹措和调拨。土地收购和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天台县国有土地综合开发公司为我县的土地收储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收储土地的征收实施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做好项目策划、征地政策指导、用地指标落实、土地报批、土地出让等工作。
县建设规划局做好储备土地的规划控制等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管理,并会同国资局负责收储资金的筹措。
县发改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收储实行计划管理。土地收购和储备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征求乡镇(街道)意见后,拟定土地收储计划,经土地收购和储备委员会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土地收储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一个月内,由土地收购和储备委员会将土地征收任务下达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征收任务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完成征收任务的给予适当奖励。
计划外收储项目的实施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严格执行财政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局提取相关税费后拨付至天台县国有土地综合开发公司,再由天台县国有土地综合开发公司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用于储备土地供地前的土地征收、开发整理、用地报批等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和土地收储、房屋拆迁工作经费。
第九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由用地者或组织用地项目实施者向天台县国有土地综合开发公司支付收储成本。
第十条县财政局、国资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和资金清算制度,及时拨付土地收储资金,保障土地收储机制快速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形成合力,认真贯彻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切实抓好土地储备工作。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建立起土地征收、储备、出让情况对应信息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土地收储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不折不扣地做好征地拆迁和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