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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管理机制,促进扶持资金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我区农牧业特色产业持续发展,提升农牧业产业发展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重要意义。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整合中央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自治区预算安排的资金,盘活存量、整合增量、滚动回收地用于扶持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在我区实行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需要,是促进我区农牧业特色产业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有效提升我区农牧业产业特色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抓手,是建立强农惠农资金投入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继续推进并切实做好扶持资金滚动回收工作,可以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发挥资金扶持的倍增效益,使有限的资金滚动发展,不断壮大资金规模,持续推动农牧业特色产业建设,进一步增强农牧民增收致富奔小康能力。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认识做好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深理解、把握政策,强化措施、抓好落实。特别是基层干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农牧民群众的宣传引导,切实把扶持资金滚动回收机制落到实处,实现农牧业特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实施“富民兴藏”战略,长期坚持整合涉农资金、扶持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基层集体组织的作用,培育和壮大乡村集体经济,扶持农牧民群众真正成为农牧业特色产业项目的经营主体、受益主体,并逐步成为投资主体,千方百计加快发展特色产业,全力建设好高原特色农产品基地。
(三)基本原则。继续推行既要坚持、又要适度、还要激励的资金滚动原则,促进产业发展壮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有限扶持资金;因地制宜、灵活安排,区别对待扶持项目;坚持国家补贴与群众投资投劳相结合,以国家投资带动群众投资、企业参与;坚持资金的分配与管理并重,不断提高扶持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能人示范作用,带动农牧民增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保证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具体环节的管理
(四)资金分配与回收。全区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采取整合统筹安排使用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每个农牧业特色产业项目必须有滚动回收措施。对于项目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型项目投资可暂不回收,相应的资金由发展改革、林业、援藏等资金渠道安排;生产经营、生产资料、设备购置等资金由财政、农牧部门资金渠道安排,建立滚动回收机制,以做大做强农牧业特色产业。
(五)回收层级。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实行地(市)、县(市、区)两级回收、两级管理模式,资金回收权限、回收责任都在地(市)、县(市、区)。对于县级发展思路明确、项目效益明显、管理监督到位的,地(市)可将资金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回收的资金留在县(市、区)继续滚动使用。
(六)回收对象和回收比例。鉴于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安排的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除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型项目投资,其余原则上按不低于国家投资总额50%的比例回收,具体回收比例可根据扶持项目行业性质、扶持对象、效益等因素差别确定。对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资金,进行全额回收,如企业管理规范、运营健康、效益突出,到期及时足额偿还扶持资金的,若需进一步扶持,可另行申请,各地(市)应适当予以倾斜;对于扶持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资金,可以按照不低于50%比例回收或全额回收;对于项目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贫困户入股资金的,可不予回收,但必须对贫困户的分红利益、国有投入资本保全和扩大贫困户受益对象等指标作出规定,予以考核。
(七)回收年限。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自项目竣工投资的次年起,按照项目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差异,分3年和5年确定回收年限。对于生产经营周期短、资金周转快、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在开始回收后3年内回收完毕;对于生产经营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经济效益相对不明显的项目,在开始回收后5年内回收完毕。
四、做好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八)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牧业发展实际,统筹考虑项目经济性质、行业属性、扶持对象、资金周转年限、经济效益等因素,抓紧制定包括回收方式、回收类型、回收比例、实际回收额、绩效评价、奖惩机制内容的扶持资金滚动回收管理办法。扶持资金的滚动回收工作实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制,切实抓好制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制度工作,切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好扶持资金回收入专户工作,切实加强扶持资金滚动回收分配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地农牧业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特色产业扶持资金良性循环机制,做大做强本地农牧业特色产业。由各地(市)、县(市、区)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制度和措施,并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农牧、发展改革等部门。
(九)加强资金整合,合理配置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59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地(市)、县(市、区)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管理,创新资金整合方式,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在适当归并资金分类的基础上实行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的资金分配方式,形成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各地(市)要根据自治区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发展现状、产业建设需求,制定涉农资金的整体使用计划,对需要扶持的项目进行遴选排序、依次解决。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农业”的发展理念,在不改变资金来源渠道、不改变资金管理主体和不改变资金总体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将发展改革、财政、农牧、林业和援藏等渠道安排的农牧业特色产业项目资金统筹使用,分工合作,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和严格的奖惩机制。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扶贫办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自治区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实行严格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通过绩效考评加强资金管理和调控。
对滚动回收管理工作到位、成绩显著的地(市)、县(市、区),自治区将在设立的农牧业特色产业滚动回收奖励资金中按1∶1的滚动回收比例给予奖励。对滚动管理不善、资金回收较差的地(市)、县(市、区),自治区将暂停安排或减量安排下一年度的扶持资金,从紧审批新的农牧业特色产业项目。
(十一)进一步发挥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能人带动作用。通过重点扶持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能人来扶持项目区群众,抓好协会与会员、协会与农牧业龙头企业的紧密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互惠互利合作关系。同时,以灵活多样的组织方式,在发展中不断规范农牧业特色产业协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不断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难以对接、农牧户与加工企业利益分离的矛盾,规避农牧户生产风险,使农牧民和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的特色产业项目有钱赚、有资金归还能力,以确保我区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建立做得实、扶得起、长得大、成规模、能聚财、促增收的长效机制。
(十二)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随着扶持企业、项目的不断壮大,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自治区工商、税务、财政等主管部门要依照职能及时为企业做好政策咨询、信息、纳税指导、账务处理指导等服务工作。同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合规合法运作,切实保障扶持资金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十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全区整合涉农资金、扶持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一项重大惠民、强农政策。实行扶持资金滚动回收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群众在认识和接受程度、归还意愿和能力等方面要循序渐进。各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和行业主管部门干部的管理能力也需要不断提高。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大力宣传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的性质、作用和意义,增强广大群众对扶持资金滚动使用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改善扶持资金滚动回收环境,引导广大群众科学申报项目、有效使用资金,为做好扶持资金滚动回收工作打好思想基础。
(十四)做好年度分析总结工作。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在坚持不懈地抓实抓好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深入分析回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订新政策、新措施,做好经验分析,不断总结提高。各地(市)在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扶持资金滚动回收工作情况送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财政厅。全区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工作总体情况,由财政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