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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范围
(一)右旗行政区域内的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央、自治区、市驻旗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积极解决各类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2012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牧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二、资金筹集和补助办法
(一)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继续实行政府补贴政策。
(二)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贴资金从上级下拨专项补贴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基本医疗保险结余资金以及个人缴费四个方面筹集。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2%。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额拨款人员单位缴费部分由旗财政负担。
(四)全面实行退休人员缴纳余命期医疗保险费制度。
1、参保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满20年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满20年的(含已经退休没有缴费年限记载的),须一次性缴足剩余年份的医疗保险费(即余命期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余命期医疗保险费缴费方式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一次性缴纳;各类企业、驻旗中区市直单位职工、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非全额人员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为缴费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乘以当年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单位与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再乘以应缴医疗保险费剩余年份。
2、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已经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而未一次性缴纳余命期医疗保险费的,必须缴纳余命期医疗保险费。
3、以灵活就业人员形成参保退休的,余命期医疗保险费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赤劳社字〔2009〕1号)规定标准缴纳。
(五)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由旗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各类企业、驻旗中区市直单位的缴费基数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核定一次。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
在职致基残人员、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退休致基残退休人员、建国前退休工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其它退休人员提高3%。
2、明确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分别以上年度十二月份工资总额、退休金(养老金)为基数,每年七月一日更新一次。
(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
1、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200元。其中:用人由单位每人每年负担150元,职工本人每年负担50元。财政全额拨款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由旗财政每人每年负担100元,单位负担50元,职工负担50元。财政全额拨款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全额拨款人员,由单位负担150元,职工负担50元。各类企业、驻旗中区直单位的职工由用人单位负担150元,职工负担50元。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人续保、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全额由个人负担。医疗年度内参保,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全额收缴。
2、一个医疗年度内,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资金支付,支付比例为90%,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三)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具体办法由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四、建立健全服务制度
(一)切实加强对参保人员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的管理,适当提高一次性、较为贵重医用材料的个人自负比例,具体办法由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时确定。
(二)对参保人员特殊门诊实行定点管理,严把审核入口关,规范管理程序。加强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的管理,参保人员只能转往北京、沈阳、呼和浩特、四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逐步尝试异地定点就医的管理办法。
(三)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日常管理,认真分析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在不断加大核查处罚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反欺诈机制,旗财政部门每年单独列支经费20万元,用于异地就医的稽核审计。
(四)为保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和基金使用、结余情况。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经办服务能力。要将参保人员信息纳入电子化管理,并进一步向上下延伸,尽快实现与市、街道、社区联网。
五、责任和要求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着力抓好重点人群参保工作。要以明确雇主参保责任和义务为突破口,建立强制参保机制,并将企业参保情况纳入工商、税务年检内容,推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参保。切实解决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保问题,全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和农牧民工参保。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