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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发〔〕4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从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出发,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并举,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年,建设以二、三级中医医院为龙头,以综合(大型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为骨干,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为基础的中医药服务网络,使中医药服务覆盖城乡、方便可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二、三级中医医院建设任务,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药技术人员;各级综合医院全部设立中医科、中药房;各区建设成为国家中医药工作先进区,80%的县(市)建设成为国家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城市的目标。
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全中医药服务网络
(四)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资源,建设和发展好1所规范的区县(市)级中医医院。综合和大型专科医院的中医床位不低于医院床位总数的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医特色诊疗设备不少于10种、中药饮片不少于300种、中医药服务项目不少于3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室)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相应中医诊疗设备,并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够运用中西医两种治疗方法的医生,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均可提供中医药服务。
(五)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建设资金,加快改造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中医医院医疗服务条件及设施,提高服务能力。
(六)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社会和个人投资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医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和准入条件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可以开办个体中医诊所,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开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并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重点专科建设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七)积极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的特色优势,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实施中医药健康指导,积极推广运用中医药。鼓励中医药康复事业发展,努力提升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体质辨识、健康教育、慢性病干预及孕产妇、儿童和老年人医疗保健等服务的能力。
三、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八)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实施“名院、名科、名医”战略。建设好国家级重点中医医院、重点中医专科医院、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和重点中药制剂室。在各级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大型专科医院重点建设一批有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名院”“名科”。把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放在战略优先的地位,省、市级名中医要充分发挥技术带头作用,充分体现名中医服务效应。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服务流程、质量评价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用药合理、服务优质、疗效确切。
(九)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十二五”期间,要开展对传统中医学术思想、技术专长、治疗经验的收集整理,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加强对珍贵古籍名录和中医名家传记的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各级医疗机构要抢救性地整理本院历代名老中医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在中医药机构中设立名老中医药专家工作室和学术研究室,配备学术继承人,系统研究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整理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经验,形成技术规范。挖掘整理民间中医药经验和技术,特别是加强民间传统秘方验方的挖掘、保护和利用。做好中医药文物、古籍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十)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整合全市中医药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科研基地建设。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系统研究,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加强对中医药方剂的创新与研究,对承担国家和省、市中医药攻关课题的项目予以扶持和帮助,推动我市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价等工作的大力开展。
四、加强中医药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水平的人才梯队
(十一)充分吸引大中专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中医药服务。有关部门要制定吸引中医药人才的优惠政策,鼓励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优化基层卫生服务组织的人才结构。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社区和乡镇造就一批学得好、回得来、留得下、用得上的中医药人才。
(十二)抓好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制定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一大批中青年优秀中医。积极培养和确定名老中医继承人,开展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工作。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探索更加实用快捷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妥善解决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继续教育网络。鼓励西医学习中医,促进中西医学术交流。
(十三)加快基层中医药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加快农村和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措施与办法。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学习。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解决好基层中医药技术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待遇等问题。开展中医执业医师多地点执业试点,允许公立医院经验丰富、水平高、群众欢迎的临床中医药人员到社区、农村行医问药,推动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专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面向基层医生开展中医药基础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培养一批基层中医药实用型人才。
五、加强中药产业监管,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十四)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我市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开展中药材的种植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污染控制、质量检测及标准化研究。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制定扶持政策,建设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质量监管工作,从源头上把好中药材质量关。
(十五)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中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地方中成药、中药饮片的生产与加工。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品牌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中药生产企业GMP认证、中药流通企业GSP认证和中药饮片生产相关规定为准入条件,加强对中药饮片质量和流通环节的市场监管。
(十六)优化中药制剂的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建设中药制剂室,研制和生产特色中药制剂。不具备中药制剂生产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和药品生产企业加工配制中药制剂。对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且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给予放宽报批条件。对将中药加工成细粉,用传统基质调配外用、鲜药榨汁和遵医师处方(1人1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中药制品,不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范围。
六、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中医医疗机构在发展建设中要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内涵,服务宗旨、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内外环境要彰显中医药文化特色。加强中医药文化教育基地建设,开展经常性的中医药科普宣传及健康指导。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在道里区中医街开辟中医药文化长廊,建设我市标志性中医药文化宣传阵地。每个区、县(市)都要建立若干个中医药科普园地。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文化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进一步开展与外国政府和民间的中医药技术交流,扶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中医药生产企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的对外宣传,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
八、制定优惠政策,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府在发展中医药工作中的责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地方政府卫生工作绩效考核目标。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研究落实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尊重、百姓满意的良好局面。
(十八)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的倾斜政策。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公立中医医院的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培养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及政策性亏损等补贴,由本级政府承担。公立中医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由本级政府给予专项补助。
(十九)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实施有利于中医药服务的优惠政策。重视和加强中医药应用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定点机构范围,将经审批的中医诊疗项目、中医院院内制剂纳入报销范围;对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中的中医治疗费用及中药饮片处方费用在正常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二十)加强中医药行业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中医药综合信息统计系统,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加强中医药法规体系建设,规范中医药行业标准,强化中医药行业监管,依法取缔非法行医、虚假违法广告、制售假劣中药材和其他损毁中医药声誉的行为。加强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中医药行业管理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