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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建筑施工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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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建筑施工验收意见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住建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19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的通知》(住建〔〕64号),提高全市建筑工程节能技术水平,现提出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如下: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有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质量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

(二)已进行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见附件2)中签署了质量评定意见、质量检查意见、质量评估意见,并同意验收。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验收组人员共同验收,验收组人员中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外,还应有施工单位质量或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和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以及各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

(二)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完成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节能工程质量。

4.对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参与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分部验收的组织形式和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并要求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形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项工程全部合格。

(二)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三)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四)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合格。

(五)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合格。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验收组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四、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能效测评资质和建筑节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监理单位要见证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的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的资料要纳入竣工技术档案。

五、当采暖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成,应进行的检测项目受季节影响无法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在保修期内补做。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署委托检测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检测时间、确定具体检测部位,检测合同应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建设单位也应与房屋买受人签署协议,将具体检测部位在协议中进行约定。如在保修期内补做的检测项目不合格时,应采取具体措施解决。

六、从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需提交《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七、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