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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军人员住房供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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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军人员住房供应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驻部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有关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实施意见》(政发〔〕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军分区联合成立市驻军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驻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长和军分区司令员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军分区后勤部部长担任,成员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部门分管领导及军分区后勤部、政治部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军分区后勤部,负责驻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军分区后勤部部长担任。

二、住房供应社会化实施原则

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单位协调,开发企业建设,个人自愿购买”的原则组织实施驻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

三、购房资格审查

军队人员购买社会化保障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驻部队工作且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含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高级士官);

(二)在驻部队工作满3年以上的现役高级士官;

(三)在驻部队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在编职工。

四、住房来源

驻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由市政府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建设或军队单位自建等方式提供房源,按照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开发项目和经军区批准的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土地利用政策,享受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项目减免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一律以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和占用部队用地的,优先安排所在部队干部住房;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团以上干部优先安排。

(一)政府集中组织建房。市政府提供专项用地或在其他住房项目中划出部分用地,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住房位置选择在有完善的公共交通,便于出行、便于生活、便于子女就学、便于家属就医就业的地区。

(二)部队组织自建住房。在符合市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前提下,驻军队拥有土地的,可以利用本单位土地自建,同时享受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项目减免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

(三)集中统一购买住房。军分区根据驻军队人员购房的主流意愿,选择确定合适购房地点、适中户型、合理房屋结构布局后,与开发商(住房承建单位)洽谈降低住房价格让利于军队人员,以集团购买方式解决军队人员住房问题。

(四)政府提供购房补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如不再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结合市政府财政收入和住房售价等综合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军分区共同协商确定补贴额度,按照“军队人员购买一户补贴一户”的原则,分期分批向开发商(住房承建单位)发放住房政府补贴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五)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体系。市政府或开发企业按照“便于生活、利于保障”的原则,就近、集中、优惠提供保障性住房,军分区统一组织驻军队人员购买或租住。

五、住房面积标准

营职干部、职工住房标准为建筑面积85平方米,团职干部住房标准为建筑面积105平方米,师职干部住房标准为建筑面积140平方米,文职干部、士官住房标准参照相应职级干部标准执行。每个军人家庭只能按职级面积标准享受一次政策性购房待遇,双军人家庭按享受职级面积标准高的一方执行。军队人员购房后,如遇职务提升或职级面积标准政策性调整等情况,不再进行面积补差。

六、定价原则

(一)以团购方式提供的社会化保障住房价格不高于地方团购价格,所涉及的费用减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以集中建设方式提供的社会化保障住房价格根据建设成本确定,超出职级标准面积的部分参照市场价格执行。

(二)已按政策享受过地方或军队房改待遇(包括房改价购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及其他相关货币补偿)的军队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按团购价格购买社会化保障住房,但不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七、购买住房申报程序

每年7月底前,驻军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本年度符合购房条件人员的数量、职级、享受面积标准公示后,报军分区后勤部。军分区后勤部初审确定实际需求数量后,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双拥办等部门制定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军分区后勤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双拥办根据驻部队编制及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情况,确定各部队军人住房的分配数量,并于10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到各部队。具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队初审。由军分区后勤部牵头,各部队根据下达的购房计划和符合购房条件人员情况,初步确定购房人员。在此基础上,先由个人填写《驻市军队人员购买住房审批表》(一式六份),申请人所在师以上单位和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再经师以上单位党委审批后报军分区后勤部。驻部队独立营(连)由其相当于团以上的上级主管单位党委审批。各部队向军分区后勤部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现有住房证明、拆迁户必须提供拆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级或军龄(工龄)证明原件;

6.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

(二)军地联审。由军分区后勤部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双拥办联合审查,并将购房人员按照职级高低进行排序,相同职级按任职时间先后排序,任职时间相同者按参加工作年限排序,经各部队公示7天后核准。审核后的申请审批表,由军分区后勤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购房人所在部队、购房人各执一份。

(三)军分区后勤部根据房源和申请人职级、军龄等情况,具体分配住房,并向申请人发放住房准购证;申请人凭准购证、军分区后勤部分房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材料办理购房手续。

八、有关要求

(一)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保障工作涉及军队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及驻铁军队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坚持按标准审查、按程序报批、按规定购买。

(二)军队人员购买社会化保障住房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职级面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操作行为者,取消其购房资格,第二年该单位不再分配住房指标。

(三)各商业银行应积极支持军队人员购房,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向其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四)按照国家和军队房改政策规定控制面积标准以内购买的住房,经军分区和购房申请人所在单位(师以上单位)共同认定夫妇双方均属首次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军队人员,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各相关部门要简化手续,除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外,免收契税等其他税费。

(五)本意见自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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