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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给予更加有力的支持,推动我省高校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高校自主评聘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一)全面实行高校职务聘任制,将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人员(简称“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给高校,实行评聘合一。高校在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并发放学校聘任证书。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报省教育、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高校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省教育、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二)在原高校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另外增加3~5个百分点高级岗位数,高校应将所增高级岗位向年轻教师倾斜。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人选,高校可直接聘任特设岗位,不计入学校岗位结构比例。
二、支持高校自主公开招聘人员
(三)高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规定,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自行组织公开招聘教学、科研、实验室技术性岗位人员和辅导员等人员。高校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招聘程序,扩大选人范围,优化学缘结构,避免“近亲繁殖”,确保公平公正。
三、支持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
(四)高校的内设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其中,党政管理机构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需要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由高校自主设置;教学和教学辅助机构按照《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设置,需确定机构规格的,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不需确定机构规格的,由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负责人,除按规定在任免前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的人员外,由高校自主选拔聘用。
四、支持高校自主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五)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出访所需经费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和管理。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参加非学术交流活动,在因公出国(境)次数、天数等方面予以适当放宽,所需经费由主管部门在核定的部门出国(境)经费总量内统筹管理。高校人员出国(境)情况纳入校务公开内容。
五、支持高校自主开展协同创新
(六)制定实施《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计划”),通过一般预算和整合部门专项设立省级“计划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年每年安排1亿元,重点资助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协同创新中心”。
(七)改进高校科技经费管理,高校承担的国家和省部级各类科研项目,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承担的横向科研课题,实行经费预算制和项目负责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高校自行制定。完善科技立项和奖励制度,适当增加科研课题立项和科研成果奖项数额,支持高校争取国家级科研项目和科技资源。改进高校科研教学专用设备的采购管理,由高校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取灵活、便捷方式组织采购。
(八)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本单位的科研资源和自身科研技能为企业开展有偿服务,其职务成果经评估作价,可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职务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创办企业或以技术入股在本省产业化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50%。对高校职务成果转化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优惠。鼓励高校建设科技成果技术转移中心,推广育成中心模式,使之成为学校服务社会的职能部门和实施技术转移的服务实体。
(九)省直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组织行业企业参与组建协同创新中心。利用“6?18”、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展示交易中心等平台,优先为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提供成果推介、需求对接、转化扶持等服务,对省内高校与我省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扶持,加快推动高校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六、支持高校改进经费管理办法
(十)将公办高校组织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由各级财政部门按100%比例核拨给学校。将公办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的比例调整为15~25%,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助学措施。
七、支持高校化解债务
(十一)支持高校盘活现有的多校区资源,通过土地置换、出卖、出租等形式,将所得受益优先用于化债。积极支持市属高校化解债务,对设区市年底之前通过一般预算安排市属公办高校的化债资金,省财政按30%的基本比例和10%的浮动比例给予专项奖励。
八、支持社会资本投入高等教育
(十二)支持高校申请设立教育基金会,将设区市属高校和省属非在榕高校申请设立非公募教育类基金会的登记审批权限下放至所在设区市。
(十三)积极吸引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各类企业的资源,拓展办学资金来源。调动社会捐赠的积极性,企业和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可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九、支持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
(十四)省级财政增加省重点高校专项建设资金,支持高校建设代表本校办学水平和特色的优势学科,争取部分学科进入全国同类学科先进行列,有一批学科增列为国家重点学科。
(十五)支持高校自主设置本、专科专业,自主设置、调整博士、硕士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省直有关部门及时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就业信息,引导学生就学意愿,高校以此为依据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人才培养适应性。
(十六)支持工学教育发展,从年起,将本科工学类专业生均拨款定额系数提高到1.5。将以工学为主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校增列为省重点建设高校。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高校工学类专业教学实验室、工学类实训基地建设。制定鼓励政策,支持校企合作共建校外工学实践教育基地。
(十七)支持医学教育发展,从年起,将高职高专院校临床医学类专业生均拨款定额系数提高到2.0。在学科建设项目和经费安排上,重点支持医学类特色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高校医学类专业教学实验室、医学类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医学院校在临床医学专业下设置儿科、全科医学专业方向,扩大办学规模,加强急需紧缺人才培养。设区市要积极支持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建设,提升医学教学水平。
十、支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加大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投入。将高校高层次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培养引进资助计划和建设项目。省财政设立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重点加强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紧缺人才引进、杰出人才奖励和重大人才开发项目的资助。各设区市设立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加强对市属高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各高校要设立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提高发展性投入中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的比例,重点建设项目经费中专门安排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
(十九)支持高校参与国家“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鼓励支持高校领军人才面向产业需求组建创新团队,领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申请和承担省(部)级、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主动融入区域创新体系。
十一、提高高校生均拨款水平
(二十)省级财政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提高高校生均拨款水平,力争年底省属公办本科高校达到中央要求的1.2万元的目标。
(二十一)各设区市要逐步加大对高校的财政投入,有条件的设区市对公办本科高校的生均拨款水平在年达到1.2万元,其余设区市在年达到。年省级财政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支持设区市提高市属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
(二十二)逐步提高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适时调整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定额标准;增加专项资金,支持职业院校加强实训基地、重点专业、示范性院校建设。
十二、改善高校教师住房条件
(二十三)支持高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当地条件的高校住房困难教职工,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供应范畴。支持高校在校外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用于解决高校人才引进和教师住房困难。高校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教职工出租,符合财税部门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十四)支持高校对现有筒子楼等危房进行改造,并将其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应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