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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专业公司,各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强化经济开发区入区项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等文件要求,本着“要上新项目,首先抓整治”的项目清理置换工作理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1、按照“严格政策、依法清理、分类处置、以清促建”的要求,健全完善项目进入退出机制,强化入区项目管理服务,严格依法用地和集约节约用地,盘活现有存量土地,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效益。
二、清理置换对象
2、经济开发区内长期停产、圈占土地、厂房闲置、出租转包的入区项目,以及未签订入区建设合同的租赁企业。
3、投资强度低、占地面积小、经营效益差、税收贡献低、无后续投资能力的入区项目。
三、清理置换办法
4、建立健全项目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土地闲置、投资强度不达标、建设进度缓慢、出租转包、违法用地等五类项目作为清理置换重点,切实加强项目运行监管,通过定期开展调研和分析,建立清理置换项目台账,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5、向拟清理项目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督促其严格履行入区建设合同,采取追加投资、增资技改、以商招商等方式,促其达到入区标准和要求,并严格做好考核验收。
6、对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拟清理项目,收缴土地闲置费,并追缴项目入区以来的土地租赁费;取消投资方所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并追缴各种优惠款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按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动产由投资方在两个月内自行搬迁。
7、以用地手续办理作为调控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杠杆,约束企业投资行为。严格入区项目用地的报、批、供手续,确保新入区项目合法使用土地;对于符合产业规划、经济效益较好、尚未办理土地证的项目,积极补办完善用地手续,消除未批先用、批而未供、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现象;对于符合“三图一致”用地条件、列入清理置换范围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用地进行收储,待项目追加投资、积极整改、达到入区标准和要求后,为其办理用地过户手续,拒不整改的,按照本意见清理出经济开发区。区财政设立清理置换专项基金,用于项目清理置换和土地收储。
8、项目清理置换工作要与招商引资、增资技改、环境保护、集约节约用地、项目退城进园、清理“以租代征”等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新安置项目要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要达到园区准入标准,落地后在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纳税贡献等方面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9、明确项目清理置换责任。本着“谁引进、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引荐单位是项目清理置换的责任单位,在引入项目时应制订工作预案,在项目建设和经营中出现问题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对一个项目负责到底;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入区项目的管理主体,统筹下达项目清理置换指令,组织项目清理责任的落实,切实加强入区项目的监管和考核;涉及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公安、财政、国土、发改、经信(节能办)、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监、质监、环保、商务、规划、中小企业、城管、供电、供水、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属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项目清理置换的整体合力和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