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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补贴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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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补贴落实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政办发[]55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72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落实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重要意义

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是城市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广大企业干部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为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颁布实施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成为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落实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对于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措施,切实做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的落实

(一)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

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政办发[]55号)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区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1、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中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企业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后,由同级政府统筹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3、企业已破产、关闭或已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能力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核查摸底,经“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后,由同级政府统筹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4、消化往年欠账。对年至年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兑现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企业确无兑现能力的,由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区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解决。省每年拨付的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作为兑现困难、破产、关闭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的补充来源。

(二)发放标准及办法。

1、发放标准。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2、发放办法。(1)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于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职工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2)经“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后的困难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政府统筹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每年份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

(三)困难企业的认定。

区成立由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牵头,具体负责全区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初组织一次,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向认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认定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做出认定结论。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区委、区政府把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纳入各级、各部门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列入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有能力落实而拒不落实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全区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实行“一票否决”。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朱开国同志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张怀珠同志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国资局、区人社局、区人口计生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协调督导组,负责协调督导和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督导组下设办公室,赵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和相关人员的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政策;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预算,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要把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的落实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企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加强督导检查,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中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