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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城乡规划,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整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理顺和加强违法建设查处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建立防违、控违、拆违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现有违法建设的查处整治力度,有效遏制新违法建设的产生,推进我区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严格考核,镇街为主、属地管理,部门专业执法、全力配合和实施的原则;坚持主动防控、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严格执法、注重实效的原则,狠抓违法建设查处整治工作。
三、明确城市和镇村规划区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南至峧山,北至养马岛,东至东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界范围)。镇村规划区以已批准的小城镇和村庄规划范围为准。
四、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规划分局职责
1.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小城镇规划区及各街道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认定性质、送达处罚决定。
2.对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将市规划局的强拆函转报区政府。
3.积极参与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行动。
(二)区国土资源分局职责
1.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城市和镇村规划区范围以外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2.对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3.对违法建设用地性质不明确的,确定用地性质。
4.配合规划部门及有关镇街,对城市和镇村规划区范围内占用农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和执法。
5.配合区人民法院和镇街,对城市和镇村规划区范围外占用农用地、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1.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对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改建临街门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超出建筑物外墙面进行封闭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主体由砖、瓦、水泥以外的其他材料所构成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3.在收到区政府责成强制拆除的通知后,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城市规划区及各街道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
(四)区人民法院职责
1.对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审查,作出裁定。对需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负责将裁定书送达违法建设所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同时抄报区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分局。
2.配合镇街,对城市和镇村规划区范围外占用农用地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五)各镇政府职责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
1.对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在收到区政府责成强制拆除的通知后,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并全面负责做好强拆后的信访维稳工作。
2.对辖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实施拆除,并全面负责做好强拆后的信访维稳工作。
3.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在收到区法院的裁定书后,负责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并全面负责做好强拆后的信访维稳工作。
4.对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安排专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1.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违法建设,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强拆的通知后,组织公安干警和机关工作人员等,积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强拆行动,并全面负责做好强拆后的信访维稳工作。
2.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在收到区法院的裁定书后,负责组织强制拆除,并全面负责做好强拆后的信访维稳工作。
3.对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安排专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七)区住建局职责
负责提供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城镇及村庄规划区范围,并配合规划、国土部门及相关镇政府依法查处镇村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八)区政府督查室职责
负责协同执法部门跟踪督导相关镇街或部门落实强拆任务,及时编发《督查通报》,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强拆进展情况,表扬先进,督导后进,保证违法建设查处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九)区公安分局职责
配合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积极应对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区政府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部门及镇街的要求,安排相应的警力及消防人员和设施,参与强制拆除执法行动。
(十)区水务、供电部门职责
按要求对查封的施工现场不予供水、供电;对建设手续不齐全的,不得为其提供供水、供电许可服务。
(十一)区电视台职责
发挥舆论宣传和导向作用,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按照区政府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部门及镇街的要求,安排摄像人员搞好现场录像和资料备存。
(十二)区司法局职责
按照区政府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部门及镇街的要求,安排公证人员参与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行动,对物品搬迁移交、人员清场等工作进行确认公证。
(十三)区卫生局职责
按照区政府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部门及单位的要求,安排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车辆等,参与强制拆除行动,搞好医疗应急保障。
(十四)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区水务、交运、林业、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53号)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对城市规划区和街道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区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市规划局的强拆函转报区政府,区政府书面通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政府督查室及相关镇街,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各相关部门及镇街配合实施;对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及时将市规划局的强拆函转报区政府,区政府书面通知有关镇政府、区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由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区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导落实。拆除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项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有关镇政府可向区政府提出强制拆除书面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批转至有关部门单位,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形成强大合力,保证强拆行动顺利实施。
五、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组成的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加强对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也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违法建设监管和查处的相应机构,全面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的领导和落实力度;要落实村级违法建设监管和查处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建立起区、镇(街)、村三级违法建设监管查处的网络体系。
(二)强化主动防控。要继续保持防违、控违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遏制新违法建设的产生。健全巡查举报责任制,各镇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管辖区域和范围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及早制止违法建设;各镇街要督导所辖村庄,全面加强违法建设管控,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在制止的同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并全面配合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工作。
(三)加大落实力度。各镇街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意识和责任,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去抓,专门机构经常抓,所属村庄主动抓,确保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无缝覆盖、信息举报快速准确、配合查处积极主动、实施强拆坚决有力,维护稳定常抓不懈。在强化镇街责任的同时,各执法部门也要高度重视,严格履行好部门的法定职责,特别是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必须主动督导,全面参与,形成合力,强抓落实。
(四)强化考核奖惩和经费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从年起,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镇街及相关部门岗位目标考核,具体由规划部门牵头,城管执法、国土部门参与实施;对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无违法建设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坚决彻底的镇街,要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管理不严、存有违法建设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不坚决、不彻底的镇街,要给予严肃的批评和处罚,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感和压力感,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抓好违法建设查处整治工作。在加强考核的同时,要搞好经费保障。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搞好辖区范围内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经费保障;凡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经费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分局、财政局共同认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时拨付,经费由违法建设所在镇街承担,并在年终通过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关于研究违章建筑时间节点确认和违法建设管理职责划分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政发〔〕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