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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经济社会和人类发展所必需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既不可或缺,又无以替代。多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始终坚持把加强水资源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全面加强水资源规划管理、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我市属资源型缺水地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同时,随着全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水资源的总量需求和品质要求越来越高,水资源安全保障压力越来越大。为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开源节流、跨流域调水的同时,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需水管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二、认真落实《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建立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十二五”期间,我市年均用水总量控制在2.16亿立方米之内。其中地表水13800万立方米,地下水6500万立方米,引黄调水800万立方米,引江调水500万立方米。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工作,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及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要按照“以供定需”的原则,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暂停审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停止审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限制。
(二)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遏制用水浪费。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十二五”末,我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要降到50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8立方米以内,农业节水灌溉率提高到89.4%以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区域节约用水管理,逐年提高用水效率。通过提高用水效率节约的水量,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用于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对用水效率指标达不到控制标准的,核减有关单位下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建设项目必须加强节水设施建设,制定节水方案,严格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工业企业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农业领域要加快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末级渠系建设,大力发展管灌、微灌、滴灌、喷灌,提高农业节水灌溉率。
(三)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严格控制入河排污量。核定水功能区纳污容量,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十二五”期间,我市重点水功能区化学需氧量(COD)年排入量要控制在262.96吨以内,氨氮(NH3-N)年排入量要控制在13.39吨以内。“十二五”末,全市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城乡主要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限制入河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治污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须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的,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的用水控制指标。
(四)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管理。认真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超计划或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规范水资源费征缴行为。所有取水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水资源论证要坚持“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中水”的原则。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报告未通过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行政审批中心要协调相关部门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纳入工作流程。
(五)实行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强化责任落实。认真落实水资源管理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控制指标作为结束性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水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顺利实施。要建立健全水资源论证和水污染防治部门协调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发改、经信等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环保部门要衔接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并做好与水功能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增加管理投入。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科研工作,提高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突出抓好对重点取水单位的远程监控,尽快解决管理手段落后、监测设施滞后的问题。
(三)加强队伍建设。重视和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按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原则,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配备充实人员,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正常开展。
(四)加大执法力度。把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加大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力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严肃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促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