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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保障系统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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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保障系统建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我市现有2.6万残疾人,直接影响8万多家庭人口。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努力缩小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

(二)指导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推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

(三)任务目标。到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发展步入市前列。到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一)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

1、加大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逐步建立按残疾等级实施分类救助的生活补贴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60元的生活补贴;对低保对象中的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适当照顾。逐步实现全市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或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补助金。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2、坚持“救小、救早”原则,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3、大病救助、医疗救助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大病住院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4、着力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问题。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住房保障和救助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纳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统一规划和实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

1、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城镇残疾职工办理基本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各项特惠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2、落实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重度残疾人和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3、提高残疾人医疗补助标准。适时降低残疾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自付标准,提高残疾人医保报销最高限额。部分肢体残疾人(三瘫一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对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础上,个人自付部分,属于低保家庭的给予100%补贴,属于低保边缘家庭的给予60%补贴。

4、按规定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以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5、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可以比正常人提前5年领取养老保险金。

(三)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1、对向精神、智力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的机构,由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逐步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

2、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给予政府补贴,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逐步实现免费适配。

3、为有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发放燃油补贴。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托养、维权、无障碍等专项服务,大幅度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网络,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1、加强市、镇(街)、村(社区)三级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年建成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肢体(工伤人员)康复、假肢装配、辅助器具供应、社区康复指导等工作。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加强镇(街)和社区康复站(室)建设,扶持一批基层康复站(室)成为基础康复工作示范点,建立康复定点机构认证制度,提高康复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积极开展康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在全市形成机构专业康复、社区康复、家庭康复相互支撑、覆盖面广、转介通畅的康复服务网络。

2、实施“康复人才培养工程”。将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及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教师纳入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服务技术纳入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选聘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优秀大学生,强化训练后充实到社区和专业康复机构。采取“请进来”和“送出去”相结合的形式,通过邀请外地专家举办培训班和选拔优秀人才外出学习等方式加强对康复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业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人才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稳定残疾人康复人才队伍。

3、建立残疾预防体系。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加快建立残疾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和早期干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由卫生部门牵头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免费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免费为残疾人家庭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逐步免费实施全部新生儿疾病(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听力、脑瘫筛查)筛查和阳性病例干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工伤预防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残疾的发生;重视重点人群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加大残疾预防知识的普及力度,到年残疾人康复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1、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残疾学生学前至高中阶段全免费教育,全市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对接受各阶段教育、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学生,以及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市残疾人优惠扶持办法》规定给予生活补贴。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按照《市残疾人大中专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中专学生学费补助办法》规定给予学费补助。

2、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采取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实施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学校要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保障各类特教学校和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师与普通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

3、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政府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

(三)建立规范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1、全面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和财政代扣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用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高使用效益。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落实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规定。扶持各类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2、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和服务项目,并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人社、教育、残联等部门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规范盲人按摩场所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审批和监督。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加快残疾人脱贫致富步伐。

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大对残疾人的帮扶力度。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探索“公司+农户”等产业化扶贫模式,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大力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扶贫基地建设,切实发挥基地示范、培训、就业、辐射带动功能,增强残疾人就业创业和脱贫致富能力。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可给予一定的开业补助,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要将残疾人优先纳入培训范围。

(五)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1.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要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各艺术团体、文化馆要及时创编排演反映残疾人自强不息和社会扶残助残的文艺节目,定期举办全市残疾人艺术汇演和书法、摄影等艺术比赛,繁荣残疾人艺术创作。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及镇(街)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图书馆要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定期增配、及时更新适合残疾人阅读的读物;加大对盲文、盲人有声读物、残疾人题材的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等的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残疾人励志文化产业,教育引导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2.加快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教育部门要把培养残疾学生的文艺体育技能作为各类学校的重要教学内容,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各级体校要创造条件组织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文化、体育部门要鼓励支持和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国内、国际文化体育比赛和交流,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艺术人才、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财政部门要安排残疾人体育训练、参赛和奖励经费。要建立残疾人文化人才和优秀运动员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妥善解决其就学、就业和社会保险等问题。

(六)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逐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

1、建设市残疾人托教中心,建立健全以市托教中心为骨干、镇(街)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开展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安全保护等服务,组织从事简单生产劳动以及相应的文化教育和休闲娱乐活动。

2、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托养服务机构。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暖费用同价优惠待遇。落实政府补贴政策,制定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入院甄别标准、机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社会组织的资助及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加快托养专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七)健全残疾人维权服务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1、积极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和信访工作。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专项基金,加大对残联法律救助工作站的投入和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的补贴。各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依法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服务。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2、加强城乡无障碍建设、改造和管理。有计划地对已有公共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各级政府在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城市道路、公园景区以及社区时,要严格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建造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逐步推广在公交车辆和站点配置无障碍设施。小城镇、农村地区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要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把好规划审批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责成修改,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各个环节的规范操作,切实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严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主要城市道路、建筑物和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改造达到“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创建要求。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有关部门要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研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四、建立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重大事项。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从年起,将无障碍建设、扶残助残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内容,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二)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康复、危房改造、扶贫、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给予重点扶持。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福彩公益金和体彩公益金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要积极给予支持。市慈善总会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实施扶残助残项目。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各类残疾人服务业。

(三)加强基层残联机构和队伍建设。各镇(街)设专职残联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镇(街)残联理事长由镇(街)在编人员担任,各村(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建立完善镇(街)、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干事和专职委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辞退制度,将残疾人专职干事和专职委员工资保险、误工补贴、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落实残疾人工作者工资待遇倾斜政策。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完善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和志愿助残服务激励机制,发展专业化助残志愿者队伍。

(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残疾人各项特惠扶持政策,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残疾人观,积极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以专版、专栏、专题节目以及无偿刊播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的方式,积极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切实发挥优势,依法维护相关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