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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3年海上渔业安全生产、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和渔业船舶检验审证等工作,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渔业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和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及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捕捞许可证年审、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工作。
二、收费标准及办法
(一)收费标准:见《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及渔船检验审证收费标准表》、《75KW以上渔业船舶检验审证收费标准表》。
(二)收费办法:各项收费必须在渔业船舶证件签发的当日缴清。以船为单位结算,由收费人员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逐船开具凭证。
三、年审、船检审证的时间安排
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和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工作分两批进行。
四、捕捞许可证审验的有关事项
(一)审核范围和原则
1、凡经2012年度审核、缴足渔业资源费并在省厅渔政处微机档案存档的渔船,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均可参加2013年度许可证审核,并缴纳2013年度渔业资源费。凡2012年度脱审、因未换发新版渔业许可证渔船已在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注销作废的,不再参加2013年度年审。
2、任何单位不得在渔业船舶年审和船检过程中搭车收取其它费用。
3、凡违规受处罚未执行完毕的渔业船舶(含涉韩、涉日水域受国内处罚渔船),必须先执行处罚决定,再按规定年审。
(二)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许可证中“渔船登记内容”、“核准作业内容”等项目,重点审核船名号、船舶所有人、主机型号、主机额定功率、马力凭证、作业类型等具体内容是否私自涂改变更。对照许可证审核渔船,核对渔船与“三证”是否相符。
(三)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说明
1、对经审核确认船证不符或私自涂改、变更许可证有关内容的,予以纠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渔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渔船建造完工并办结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后,由申请人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材料二份,向区渔政管理监督站提出申请,逐级报上级渔政机构审批发放捕捞许可证。
3、渔船买卖过户的,买卖双方应持相关材料到区渔政管理监督站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并申请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然后按照本条第2项要求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
4、捕捞许可证丢失的,须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捕捞许可丢失证明,并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办理补发手续,期间不办理其渔船购置、制造、更新改造等事宜。
5、2012年度脱检、脱审渔船,按规定作注销处理,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许可证由区渔政管理监督站收回。
6、其他情况,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处理。以上各项如省厅有新规定,另行通知并按新规定执行。
五、渔业船舶检验审证的有关事项
(一)检验范围
凡已参加2012年度渔船检验,并持有合法有效船舶证书的渔业船舶均应按规定申请检验。
(二)检验的方法和要求
1、申请检验的渔业船舶必须如实填写《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或《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2、根据农业部第1562号公告,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自2012年5月1日启用,1996年农业部的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同时废止。
3、渔船标示的相关规定。所有参检渔船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字体、尺寸大小等要求刷写船名号。具体要求如下:
(1)船名:捕捞渔船用“鲁城渔”、养殖渔船用“鲁城渔养”、水产运销船用“鲁城渔运”,船号:以“6”开头的五位船号,取消船名与船号之间的空格。
(2)船名号的刷写要求:参检渔船必须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刷写船名号和船籍港,船首两侧的船名号皆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船籍港为“罗家营”,小型渔业船舶无尾部护板的可不刷写船籍港。船名号和船籍港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字型为宋体,字体必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长12米以下渔船船名号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200毫米,船长12米(含12米)以上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200毫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渔船检验申请。
4、渔船检验时,船东需为验船师提供登船检验和拍摄渔船全貌的条件,否则不予受理检验申请。
5、参加船检、年审的渔业船舶必须按检验证书的规定,配齐有效的救生、消防、通讯、导航、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船东必须开启机舱,由验船师登船检验。参检渔船应在3个月内进行过坞内修理或其他维护,船长12米(含12米)以上的渔业船舶还须提供有资质渔船修造企业出具的坞修质量证明书,方可申请检验审证。
6、1997年、2001年、2005年和2009年建造的主机功率14.7KW(含)以上的渔业船舶须申请换证检验,并缴纳换证检验费。
7、审证时须将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航行签证薄、渔业船员证书一并交齐。职务船员应按照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要求配备足额的职务船员,并登记审核。
8、所有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申报检验,逾期3个月加收船检费,逾期6个月注销其检验证书。
9、主机功率29.4KW(含)以上的捕捞和水产运销船,须按规定配备救生筏,并提供2013年度救生筏检修报告;44.1KW(含)以上捕捞和水产运销船,须按规定配备单边带电台、AIS渔船防碰撞系统、新型渔用对讲机,并确保单边带电台的通讯距离达到设备载明的功率标准(现场试机)。
10、达到老旧船龄的渔业船舶的检验审证工作按照《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验船师对安全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渔业船舶现场出具《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并告知船东限期整改。
(三)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说明
1、渔船年检结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
(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
(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
(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
(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
(6)其他原因造成检验证书失效时。
2、船舶因转让、买卖等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必须先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再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3、船舶证书经确认已丢失的,由社区出具丢失证明,并在有法律效力的报刊上登载《丢失声明》三个月后,重新补发。
六、其他事项
(一)所有参加2013年度海洋渔业许可证审核、渔船检验审证的渔船必须详细填写《渔船安全生产自查情况报告表》(已下发至各社区),各社区按照“生产作业海区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进行生产编队,指定生产编队队长,并将各编队渔船的《报告表》装订成册报区渔政管理监督站备案。
(二)所有参加2013年度海洋渔业许可证审核、渔船检验审证的渔船必须与所在社区或街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或责任书,必须明确船长或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
(三)所有参加2013年度海洋渔业许可证审核、渔船检验审证的渔船按规定应该配备AIS渔船防碰撞系统和新型渔用对讲机的,必须配备齐全;AIS的船名号须与证件船名号相符,并且有市局统一编排的九位码。
(四)凡未做好上述三项工作的渔船暂缓进行许可证审核、渔船检验审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