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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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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发〔2012〕7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政发〔2012〕46号),进一步加大对我区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小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区政府设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改造、转型升级、融资服务和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突出财政资金的普惠制原则,向小微型企业倾斜。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在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年择优评选一批,给予不超过8%的设备贴息。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不断壮大主导产业。在高速列车、精密机械、汽车制造、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领域,对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年择优评选一批,给予不超过6%的设备贴息。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和高成长型之路。对列入区“专精特新”和高成长型项目库的小微型企业,按照企业当年缴纳税金增幅达到20%的,按其当年所上缴税收增长20%以上地方留成数额给予财政奖励。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机构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按要求开展企业低收费还贷周转金服务。每次费用低于或等于周转金额度3‰的,按照周转金额度的2‰对投融资机构给予奖励补助。每个担保机构奖励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建立融资租赁业务补助机制,对通过融资租赁渠道融资的企业,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生产性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创业辅导、财税、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检验检测、信息化建设等需求提供低收费服务。对经认定进入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免收房屋租赁费。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应预留年度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型企业实施定向采购。

第九条本意见所称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部委下发的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并须在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正常。如企业已享受市及以上同类资金扶持,不再重复享受区级扶持。本意见相关评审活动,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