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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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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退管中心):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老年居民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城乡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并轨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市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落实市城乡老人百分百纳入社会化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市区老年居民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老年居民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深化建设“社保示范”城市、优化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城乡老人均等共享社会服务、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老年居民逐步转入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以全面实现“三个百分之百”,即户籍人口百分百享有社会保障,重病大病人员百分百获得较高水平医疗救助,城乡老人百分百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目标任务。

二、范围对象

参加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居民,以及由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征地保养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统称市区老年居民)。

三、管理方式

市区老年居民参照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享受与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同等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对其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和日常管理交由居住地所在区、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四、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区老年居民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并指导各区落实经费,保障老年居民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实施。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市区老年居民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协调和指导市区各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社会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老年居民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具体业务工作,并对各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街道、社区直接负责老年居民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经费筹集

老年居民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管理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市区老年居民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制定计划、精心实施。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及征地保养金待遇的市区老年居民,应逐步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确保完成今年覆盖率达到60%的目标任务,2014年1月1日后新增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及征地保养金待遇的市区老年居民,从领取待遇之月起享受社会化管理服务,2014年底,实现我市城乡老年居民百分百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七、各市及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工业园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