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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程序,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全面推动村镇建设健康发展
(一)村镇建设管理
规划管理
1、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镇人民政府根据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2、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申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建设局的选址意见书。
3、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村“两委”土地选用“重大事项申报表”,向镇村建办申请定点,由镇村建办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建设方须提供详细规划、工程设计文件,报县建设局审批。县建设局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4、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5、在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镇村建办提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镇村建办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建设局审批。县建设局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6、在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必须经镇村建办批准。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如国家和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7、镇村建办有权对镇规划区内的建设过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设计管理
1、在规划区内,凡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2、镇规划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镇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体现时代特点。
3、建设工程设计应当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征得审批机关的同意。
(二)宅基地管理
农民新建或翻新住宅,需持家庭户口簿、个人申请上交户口所在村两委,村两委会确定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符合的提交每月5日议政日会议讨论并确定选址四至,按村级重大事项向镇申报。通过的填报《宅基地批办申报表》并上报国土分局。然后由分局工作人员、村两委负责人、分管宅基地村干部、村安监员到现场审核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村庄规划,四至是否明确,四邻是否同意。条件具备的,由分局工作人员定点定高放线,再次明确四至。并填报《选址意见书》、《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三份)、《农民建设申请用地报告书》(两份)、《土地设定〈变更〉登记申请表》,县国土局、建设局审批后及时发放到村。村两委、分管宅基地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负责全程监督,国土分局工作人员再到现场审核。
二、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全面加强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加强施工管理
1、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县建设局、镇村建办工作人员到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
2、凡在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登记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到镇村建办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工程。严禁无证或者越级承建工程。在镇规划区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镇村建办办理登记手续。
3、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4、县建设局、镇村建办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加强限额以下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
对限额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即投资额在30(含)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含)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县建设局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对限额以下的村镇建设工程,即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县建设局已委托镇政府(办事处)对其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设计和施工,村建办等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设计、施工的资质管理、“村镇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管理,同时也要加强对工程的施工许可、地基验槽、基础验收、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搭拆脚手架、竣工验收备案等重要工序方面的管理和技术服务。
要进一步抓好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清查工作。对未依法取得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在建工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完善手续并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能继续施工。对已审批的在建工程,要逐个排查。凡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对已竣工使用的工程,发现有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后方可投入使用。镇驻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清查由村建办、安监站、国土分局负责,其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清查由工程所在的村负责,清查情况于5月31日前报村镇建设办公室。
三、加强领导,常抓不懈,积极探索城乡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
我镇成立村镇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村建办、安监站、国土分局、地税分局、工程所在辖区的村等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各项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每个村庄都要设一名村庄建设助理员,助理员须由村两委成员兼任,助理员名单由各责任区汇总于5月31日前报村建办,村建办、安监站、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培训并帮助开展工作。加大管理工作覆盖面,逐步建立起镇——村相结合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报告制度。每一项工程都要建立一份详实的巡查档案。巡查的重点要放在工程规划选址、工程设计、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方面,要加大对工程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监督巡查过程中,要坚持服务和监督并重的原则,对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