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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市纪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横下一条心纠正“四风”,继续盯住一个个节点,发现问题的新形式、新动向,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带动作风的整体转变,让作风建设成为党的建设的亮丽名片。
二、巡查工作的对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班子成员。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服务部门、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巡查工作的内容
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改进作风到了节骨眼上,防止‘四风’反弹任务艰巨。”县纪委监察局要聚焦这个中心,成立作风巡查领导小组,实行作风巡查全覆盖,着重巡查问题集中地、突出地,着力查找症结。要盯住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方面的问题,也要关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点,进一步形成震慑、不敢、知止的氛围,深入推动作风建设。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思想作风:是否严守政治纪律以及政治规矩;是否坚持群众路线;是否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
(二)工作作风:是否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市委、县委十项规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正风肃纪专项治理是否搞花架子走形式;党风廉政社会评价反馈问题是否建立台账得到解决;是否大搞“政绩工程”做表面文章;是否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是否变换形式违规接待、铺张浪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是否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公车私用、吃空饷现象;是否存在吃拿卡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等问题;是否存在“怕、蔫、懵、躲、耗、顶”等为官不为的行为。
(三)领导作风:是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密切联系群众;是否坚持“三重一大”等民主集中制;是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任人唯贤。
(四)生活作风:是否拉圈子搞团团伙伙;是否坚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学历、简历是否造假;是否洁身自好,约束好配偶、子女及亲朋和身边工作人员,不乱打招呼,不插手工程项目等;是否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否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进出会所;是否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存在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其他行为。
四、巡查工作的方式
巡查工作要紧紧围绕问题,发现问题,盯紧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点问题,把常规巡查与专项巡查结合起来,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突出短平快、全覆盖,开展“回头看”,增强巡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解决突出问题。
(一)常规巡查经常化。实行巡查工作分片负责制,由3个巡查组负责组织实施,以节庆等重要时段为节点,每年对所联系乡镇和部门开展1次及以上综合性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县纪委监察局,经审定后反馈被巡查单位。如发现有重大、重要事项的要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
(二)专项巡查精细化。实行专项承办制,由县纪委监察局根据问题反映、专项治理等情况,临时组建工作组对个别乡镇、部门或者相关乡镇、部门的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实施重点专项巡查,并将巡查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创新工作方式,以延伸检查、交叉检查、财务检查、走访谈话等为主,增强专项巡查实效性。
五、巡查的工作程序
(一)实地查看。由各工作组深入辖区的乡镇、部门通过听取专题汇报,列席被巡查单位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等有关会议,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档案资料、会议记录等形式,了解本乡镇、本部门的作风建设情况。
(二)座谈、走访。组织召开座谈会,了解本乡镇、本部门对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干部职工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干部作风建设和落实八项规定方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等情况,同时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走访或约谈,并发放作风建设满意度测评表或作风建设问卷调查表进行调查。
(三)巡查反馈。巡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并下发作风建设整改意见书向被巡查单位反馈。
(四)督促整改。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对照整改意见书,认真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情况。作风巡查组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回头看”。
六、巡查工作的纪律
(一)巡查人员工作纪律
巡查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巡查人员应该政治坚定,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责;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3.泄露、扩散巡查工作秘密的;
4.有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二)被巡查单位及人员纪律
被巡查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向巡查组如实反映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乡镇、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责;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4.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的;
5.有其他干扰巡查工作行为的。
七、巡查的结果运用
把成果运用作为巡查工作的生命线来抓,将运用好成果作为发挥巡查工作震慑、遏制、治本作用的根本保障,做好巡查报告、问题线索分类处理、移交、反馈和督促整改等环节的工作,使违纪者收敛,让伸手的人收手,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一)问题督促整改。
一是巡视结果要向被巡查乡镇和部门的党组织反馈,加大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要坚持抓早抓小,认真组织廉政约谈或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身上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敲警钟。二是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一律分类处置、严肃处理,该查处的查处、该移交的移交,做到件件有着落。同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强化震慑作用,以案明纪,调动广大群众和媒体监督正能量,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回潮。
(二)严格考核评价。
将作风巡查的结果纳入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干部评先选优和考察使用的重要参考。
(三)严肃责任追究。
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作风方面的重大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乡镇、部门(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问责,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