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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科学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新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围绕构建创新创业体系,坚持引进与培育并重,狠抓项目企业支撑,注重引进技术领先、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培育壮大高水平的本土企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围绕构建现代服务业创新创业体系,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互联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文化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服务、养老健康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吸纳就业比重。围绕构建“东坡味道”千亿产业创新创业体系,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突出“两城三园七片”重点区域,吸引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食品企业入园,打造食品产业集群,建立标准化“东坡味道”食品原料基地,创造独具特色的“东坡味道”就业增长点。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引导产业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局和有序转移,发展区域经济,增强县城和小城镇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能力。
(三)发挥小微企业带动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措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大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预防出现规模性失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动态掌握企业使用资金情况和稳定职工队伍情况,积极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全面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科学选择监测样本,健全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情况收集和分析研究,分类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强化对失业风险的防范和调控。
二、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攻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环境。全面清理并废除妨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和规定。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加快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开展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集团登记改革,依法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探索使用电子营业执照,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开展小微企业发展状况跟踪调查。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信息公示,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推进行政权力集中进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切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方便办事群众。
(六)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新创业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各类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持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鼓励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积极争取和用好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早中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依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小微企业。用好电子商务财银联动资金,运用风险补偿方式,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微电商企业的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并加强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开发适合科技创新需求特点的交叉金融产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科技企业等的金融支持。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各级财政按政策规定的分担比例给予贴息。各级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引导金融机构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各区县财政要根据本地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规模,每年足额安排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确保资金需求。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以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创业。各级财政及有关单位要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科技创新苗子工程计划,整合大学生创新创业资金,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实施回归创业行动,鼓励籍在外有资金、有技术、有项目的能人及大学生回乡创办小微企业和各类经济实体。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探索农村低保对象在创业期间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支持农民工返乡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大力发展互联网+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市场、企业、园区、幸福美丽新村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扶持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三、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逐梦计划——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
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提供政策咨询、岗位推荐、求职意向、回访就业信息收集等服务。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由800元提高至1000元,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年内对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服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十二)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及政策。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上新的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
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用人单位需要设立公益性岗位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用工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并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录入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制定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奖励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各级残联组织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收额15%的比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对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的直接补贴。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促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其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补贴。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三)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服务,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我市驻外农民工办事处的作用,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当地政府在征地批复后制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和改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利用社会优质资源提供个性化的培训服务,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完善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五)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按照国家和省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要求,加强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建设。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的需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及创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基层平台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实现就业创业两项服务并重。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共同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公共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制定本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使用办法,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六)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市、区县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与省就业信息资源库的信息交换和应用,搭建业务经办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决策分析平台,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强市公共招聘网建设,实现招聘求职信息一点登录、全国共享。
(十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发展人事、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探索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公示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全金融、财政、工商等政策扶持体系,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监察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十八)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开展新兴产业及从业人员紧缺产业劳动者专项职业培训行动,加强一线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继续实施“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行动”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的机制,鼓励劳动者自主参加社会化职业培训;完善以企业为主导的岗前培训机制,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强化职工上岗和转岗适应能力。支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和“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增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畅通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提升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
(十九)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根据各地产业发展和劳动者需求,推行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开展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初创企业的存活率,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加强创业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引导创业培训机构加强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组织的合作,形成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的有机衔接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项目入驻等一站式服务。
(二十)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人员,符合政策规定对象条件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兑现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改进补贴管理办法,简化补贴申请拨付手续,及时兑现补贴。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整合各部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和政策的办法,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整体使用效果。
(二十一)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落实普惠性就业政策。探索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险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五、强化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调整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市级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并对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二十三)强化目标任务考核。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对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就业创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制定。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层层分解,加强督促检查,一级督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落实不力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地方和单位不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四)保障资金投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重点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就业创业资金投入正常增长机制,确保筹集的资金足额到位,确保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果。
(二十五)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充实调查内容,并按规定调查失业率数据。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分析研究,跟踪热点、难点,及时把握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提高就业创业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十六)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