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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区内企业上等级、拓业务
(一)支持区内企业发挥市场主导作用
提高区内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政府投资项目、民间投资项目鼓励优先选择区内企业承建。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农民多高层公寓、人才房,含各专业分包工程)可以面向区内企业招标。大力推行政府承包商名录管理制度和政府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制度。
(二)支持区内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建筑业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区内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万、2000万、3000万、5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20万、50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发展建筑业总部企业。对区内新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地方财政留存给予50%的奖励。新购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总部企业,结合税收贡献,按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在三年内分期到位。支持企业晋升资质。对当年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企业主项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的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奖励30万元。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对企业当年获得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或国家级绿化行业工程最高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对企业当年获得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奖或省级绿化行业工程最高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优秀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提高授信额度,适当给予利率优惠。支持区内融资担保机构为建筑业企业、绿化园林企业提供担保。区内企业承建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开展优秀企业评选。对年产值超20亿的建筑业企业由区政府授牌命名“区建筑业龙头企业”;对当年上缴税金超1500万元的企业由区政府授牌命名“区建筑业纳税大户”;评选“建筑业十强企业”、“优秀园林绿化企业”和“十大建造师”,由区政府命名表彰。对区政府表彰和命名的优秀企业、优秀个人在政府招投标、资质升级、职称评定上给适当支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每项奖励8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
支持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当年承接区外工程项目,该项目产生的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在我区缴纳的,给予实缴税收地方财政留存部分30%的奖励。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其当年完成的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在2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
鼓励区外优秀企业同竞争、共发展
规范市场竞争主体资格。在我区从事建筑业施工的区外建筑业企业,需成立与其承接业务相匹配的管理机构,并在我区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此前已进入我区建筑业市场,但尚未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须在2013年7月1日前在我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登记完成后每家奖励3000元;逾期未办理的企业,将不予受理区建筑市场备案申请。积极引进优秀建筑总部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整体搬迁至我区的特级建筑业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整体搬迁至我区的一级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上述企业自入驻我区当年起,三年内逐年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80%、70%、60%给予奖励。
营造适合建筑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加强企业家、技术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加强继续教育、各类岗前培训和技术工种培训工作;加大人才招引力度,引进我区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提升企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健全市场和现场的联动机制,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工作。强化产业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多元化经营,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积极探索推动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形成设计、采购、施工一条龙的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
优化服务、加强保障
建立区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帮助企业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开拓区外、省外市场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加强服务保障。各组团、镇街、开发区要进一步关心支持建筑业发展。住建、财政、审计、人力社保、工商、经信、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政策指导,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协调配合。构建开拓外埠市场的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区外市场政府推介机制,组织本地优秀建筑业企业赴省外新兴建筑市场召开推介会,宣传、推广建筑业,加强与当地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