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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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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职称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积极调控作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有利于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的用人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加强岗位设置和管理,逐步优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建立健全我市事业单位内部约束机制,强化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意识,形成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富有生机的用人机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要有利于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人才资源的配置效率,优化人才结构;要有利于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人才作用的发挥,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二)岗位设置要体现以下原则:

1.“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是推行“评聘分开”的基础。各单位应当根据职称部门核定或下发的指导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在上级核定的人员编制、岗位职数限额内,依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设置要有利于单位业务目标的实现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2.“岗责对应”的原则。每个岗位均应有各自独立的工作任务和明确的职责权限及任职条件。

3.“重点导向、适时调整”的原则。岗位设置要向起特殊作用的关键岗位或特别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倾斜,随着单位业务的发展和人才队伍结构的改善,专业技术岗位可作相应调整。

4.“分类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的业务类型、编制、人员构成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主、辅系列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一)最高职务档次的设置

各单位最高职务档次的设置要符合省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批转的各系列(专业)最高职务档次和结构比例原则性意见的规定。对于省暂未下达最高职务档次和结构比例的系列,市各系列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我市情况的指导意见,报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特点,制订本单位的最高职务档次。

高级职务岗位一般设在知识、技术较为密集的教育、科研、设计、卫生、工程、农业等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较高水平或层次的新闻出版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艺术团体、体育运动队。

县及县以下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高级职务岗位;人才、技术密集的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事业单位可以在主系列设置一定数量的高级职务岗位,其他单位一般只设置中、初级岗位。

对单位非主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只设中、初级职务岗位,慎设高级岗位。

(二)一般岗位的设置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要按照职位分类的原理,在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进行科学合理分解的基础上,明确相应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确定所需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及档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具体方法、步骤、要求如下:

1.明确本单位的类别及专业技术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2.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定岗原则,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数。

3.将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工作分解到各工作部门,并根据工作性质,选用合适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4.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在上级核定的结构比例幅度内确定各部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档次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标准。

5.以科研为主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取突出以课题组为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法。

6.按照设岗标准,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和事业发展计划,提出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手册》。

7.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制订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中应当包括职位名称、工作任务、工作标准,以及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的资格条件和本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等。

8.各单位首次设岗时,设置的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原则上应当按照省市下发的系列结构比例下限掌握,人才相对密集且业务工作处于全省中等以上水平的,可放宽到中限。对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结构比例明显低于省市下发的结构比例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随着设岗聘任工作的逐步规范、事业发展和人才总量的增加以及结构的优化,逐步调高结构比例,但最高不得高于省市下发的结构比例的上限。

9.经营性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发展,参照省市下发的结构比例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三)岗位设置审批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采取分级负责,分级审批的办法。各单位填写《*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手册》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各单位在进行岗位设置时,要充分考虑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事业的发展,岗位设置方案一经批准,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岗位如需调整,一般在每年4月30日前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