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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意见。
二、本省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不论是否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新进人员(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必须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三、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四、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事权划分应当坚持党委、政府部门宏观管理与充分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审核备案和监督纠错等工作。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当根据民主和多方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和吸收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聘用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七、公开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一)编制并报批招聘计划;(二)在政府人事网站及相关媒体招聘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五)考核;(六)体检;(七)公示;(八)聘用。
八、招聘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招考单位和岗位名称;(二)聘用合同和岗位协议的主要内容;(三)招考对象和人数;(四)所需资格和条件;(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六)考试科目、方法和日期;(七)招聘程序;(八)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九、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符合引进高层次特殊人才条件的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可以不经考试直接考核招聘。
十、招聘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或者测评等多种形式进行。
十一、公开招聘工作应当贯彻回避规定。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招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从事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十二、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对事业单位不按编制、计划和招考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聘用工作人员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员报考或在面试、考核、拟定聘用人员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宣布其结果无效或责令其纠正;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对应聘人员违反招聘纪律、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十三、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在认真贯彻上述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