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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我市事业单位改革,根据中央、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转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同志“*”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把握方向、政府尽职、社会参与、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社会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探索形成多元投入的发展机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经营为主体、盈利为目的、自收自支的市属事业单位,都要按市场经济规律深化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口,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改制转企任务,切实创新内部用人用工、收入分配和经营管理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绝不允许借改制、转制之名,以无偿量化、低价转让等形式侵吞公有资产,确保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单位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和支持改革。单位改制、转制的方案应事先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公有资产的出售,可以采用协商定价和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的方式。
3坚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对改制、转制的具体形式、途径、方法、措施等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大胆创新。要善于总结和推广改革典型经验,以点带面,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
4坚持有利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针对事业单位分布较广、类型复杂、矛盾多、难度大的特点,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推进改革。要选好试点,找准突破口,先易后难,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二、配套政策措施
(一)资产的评估、界定及处置
1事业单位改制时,必须依法进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结果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予以确认。国有资产由市财政部门确认,集体资产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或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认。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改制单位延用的商誉、商标、非专利技术、营销渠道等无形资产,可根据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品牌及科技水平等要素评估作价。
2事业单位在资产评估时,从实际出发,在落实债权债务的前提下,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同意,允许核销不良资产。核销内容:(1)三年以上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2)改制前历年亏损挂帐和重新核准的潜亏损失。核销程序: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或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对改制单位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列出要求核销不良资产的具体项目和数额。经评估机构按规定对要求核销的内容、金额进行全面核实后,出具建议核销报告书。全民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集体事业单位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或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批。核销不良资产审批文件须列入单位改制的申报材料。对于核销的资产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或单位主管部门配备专门力量,具体负责对接管的核销资产管理、处置和变现,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3事业单位改制时,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下列资产或费用从净资产中剥离:(1)自办幼儿园、医务室、食堂、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可不列入资产评估范围);(2)改制前未作帐务处理的所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及有关职工家属抚恤金等。剥离后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委托改制单位代管,并单独建帐,同时承担受托资产的维护保养费用。
4允许计提三项费用:(1)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应参加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单位改制后对原有的离休人员继续管理的,改制单位应逐年向市统筹医疗费用经办机构缴纳离休人员的医疗统筹费;单位改制后如不再负责对原有离休人员进行管理的,在单位改制时,按*年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10年,即每人15万元上缴市统筹医疗费用经办机构。(2)退休人员医疗费。改制前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改制时,按人均4000元标准计提,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3)职工安置费。可按单位实有在册职工人数10-15%的比例,固定工每人3万元、合同工每人1万元的标准计提,并包干使用。所需的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退休人员医疗费和职工安置费等,经市事业单位改革指导小组审核,可以在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中提取,不足部分在行业内国有资产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收入中平衡解决。
5事业单位实施改制,其净资产转让或出售时,可采用市场竞价和协商定价两种方式。市场竞价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拍定价。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职工享有优先受让权。为鼓励经营者和职工出资购买国有(集体)产权,协商定价时,经市财政和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在经评估、调整后净资产基数的基础上,可按认购股份比例上下浮动10%。单位职工、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认购股份达11—59%,且一次性付款的,可下浮10%;认购股份达60%以上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认购股份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但累计不得超过40%。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以零价出售。其资不抵债部分可作为原出资者对改制后企业的负债,作挂帐处理,三年内用改制后企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租金以及所减免的有关费用等归还。
6事业单位改制时,经批准,允许将单位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结余折股量化给本单位职工,职工可以不低于1∶1的比例以现金购配股份,享有所有权。
7事业单位改制时,其转让或出售的国有资产变现收入,按规定上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用于支付事业单位改革成本。
8事业单位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涉及银行贷款和财政周转金的,应从改制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经相关金融机构或市财政部门同意,办理换据过户手续,并与之签订还款合同。
(二)职工的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
9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至*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至*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按事业待遇办理提前退休。由单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承担的每个提前退休人员年养老金金额*其提前退休年限之和。医疗保险费按改制单位上一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提前退休人数*平均提前年限计算。上述费用可以在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中提取,不足提取的在行业内资产变现或国有资本退出收入中解决。
10事业单位改制时,对*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由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办法计算退休费待遇,填写事业单位改转制职工工作年限满30年,保留退休费待遇审批表,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存入职工本人档案。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待遇,低于改制时核定标准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额之和的,予以补足。单位改制后,这部分职工在职期间,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11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除上述第九条、第十条的对象外,职工的劳动关系和处置办法,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暂行意见〉的通知》(锡政发〔*〕17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12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依法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同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税收确认事宜。从事业法人机构注销的次月起,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应及时为改制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续接手续。职工在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1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退休的人员,以及改制时确认的按事业办法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事业办法核定的退休费标准向单位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时间和调整标准,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离休人员仍按原规定享受离休待遇和调整离休费。
14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在*年12月3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而未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计发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其按企业养老保险费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采用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的基数,按改制时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确定的本人退休费,减去改制时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计算。核定的补贴标准为:*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3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15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由单位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仍由改制后企业承担。
(三)切实降低单位改制成本
16为减轻事业单位改制成本,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综合税费,按照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属企业改制收费标准的通知》(锡国办发〔*〕5号文)的规定执行。
17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土地处置方式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现行政策执行。
18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在税收上,按照国家和省、市现有的优惠政策对照执行。
19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租赁国有资产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按确定的租赁费,第一年收取1?3,第二年收取2?3,第三年全额收取。
20事业单位改制时由分流和下岗人员新办的企业,执行有关安置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
(四)其他
21事业单位改制时设置国有股的,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权,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机构代行投资主体职能。
22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可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持大股。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允许以评估后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可以产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入股,其入股比例经审定批准最高可占总股本的30%。用专利技术及项目入股的,须在获得相关效益后方可参与分配。
2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的用人、用工制度,并根据自身特点,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等不同的分配办法。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的考核制度。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实行按岗定薪、按任务定薪、按业绩定酬等形式搞活分配。对经营者可以试行年薪制和股份期权制,其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或员工实行补充购买商业保险。实行计税工资的,仍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24房地产开发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本意见和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建委〈无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转制的暂行意见〉》(锡政发〔*〕275号文)的规定执行,有关“三变三不变”政策不再执行。涉及的土地资产应在改制后将土地座落、面积等资料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操作程序
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操作程序一般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1)拟实施改制的单位建立改制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2)制订并报送改制工作计划。(3)召开改制动员会议,做好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2资产评估阶段。(1)清产核资。改制单位在市财政、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搞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2)资产评估。由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3方案制定阶段。(1)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改制方式、净资产处置、股权设置、债权债务关系、企业组织形式、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以及时间部署、改制后的发展设想、配套改革措施等方面;(2)改制方案在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4方案实施阶段。(1)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改制方案,并由主管部门转报市事业单位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2)方案经市事业单位改革指导小组部门论证审定后,由改制单位按批复要求进一步完善方案、落实资产处置,同时募集股份、起草完善章程,为组建新企业做好相关筹备工作;(3)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5改制创立阶段。(1)召开由全体投资者参加的改制创立大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产生法人治理结构;(2)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事业单位注销等相关法律手续。
改制单位向市事业单位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论证审定的材料是:
(1)单位改制的申请及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文件;
(2)改制实施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职代会(职工大会)通过单位改制的决议及发起人协议书;
(4)资产评估报告、核销不良资产审批文件、评估结果确认书及关联交易协议;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申报。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市属事业单位改革的领导,成立市事业单位改革指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组织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工作部署;研究确定总体改革规划,制定、落实政策措施;论证审定单位改制方案,并督促落实、跟踪检查;研究协调解决事业单位改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各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也要相应建立改革工作班子,研究制订本系统下属单位总体改革方案和本单位改制实施方案,落实目标任务,负责资产清理,进行思想发动,组织具体实施以及有关问题的协调。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要从全局出发,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合力,提高效率,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我市市属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市(县)、区可以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办法,则按新办法予以调整。
本意见由市事业单位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